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院要给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机会,保障其证明权的实现。当然,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可以作适当的限制。第二,尽管小额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受到限制,证据调查、事实认定实行自由证明,然而,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当事人所发表的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意见和主张,法院应当充分的听取。当然,判决不必充分说明理由,甚至不附具理由。第三,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有到场权和阅卷权。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当然,一方当事人放弃到场权或者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作者简介】
刘敏,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1}参见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1990年版,第445页。
{2}参见葛义才:《非讼事件法》(1995年版),第3页。
{3}非讼程序中的非讼法理与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法理的主要区别有:①诉讼程序实行处分原则,而非讼程序中的处分原则受到限制和排斥;②诉讼程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序实行职权探知主义;③诉讼程序实行一般公开原则,而非讼程序不以公开为原则,是否公开,由法院自由裁量;④诉讼程序实行言词审理原则,而非讼程序兼采言词与书面审理原则;⑤诉讼程序实行直接审理原则,而非讼程序缓和适用直接审理原则;⑥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序实行职权进行主义;⑦诉讼程序采严格的证明,而非讼程序采自由的证明;⑧诉讼程序的裁判必须附具理由,对裁判不服的救济程序为上诉,审级保障较周全,而非讼程序的裁判不必全附理由,对裁判不服,无上诉程序为救济;等等。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作者1996年版,第116页;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1~730页;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 ~440页。
{4}[美]哈泽德、[意]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5}参见刘敏:《原理与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6}日本的民事审判在战后出现过非讼化倾向,这可以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变化使一部分民事案件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面产生了强烈的要求,从而通过立法对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和程序的简便、高效这两方面要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当然,这两方面的关系所具有的内在紧张和矛盾使以“非讼化”形式进行的调整不可能不伴随冲突和对立。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7}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指出,向来之程序保障往往仅指给予当事人有提出有助于达成慎重而正确的裁判的攻击防御机会,此即“慎重而正确的程序保障”之要求;因诉讼制度很花费劳力、时间和费用,所以,立法者和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简易化的程序或审理方式,以使人民或当事人有机会追求比较节省劳力、时间和费用的裁判,即应赋予当事人“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此也是诉讼权(裁判请求权)保障的要求。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作者1992年版,第269~270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9}参见前注{7},邱联恭书,第285页。
{10}参见前注{5},刘敏书,第92页。
{11}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3款。
{12}参见前注{5},刘敏书,第92页。
{13}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
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14}参见李浩:《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15}参见[美]诺曼·维拉:《
宪法公民权》(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16}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17}关于裁判请求权内容的详细论述,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
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5页。
{18}陈述权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就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见解向法院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证明权意味着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到场权意味着法院在庭审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辩论权意味着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进行反驳、答辩,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意见受尊重权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认真考虑其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主张与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