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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事件是诉讼事件,按照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本应适用诉讼法理,即应当贯彻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基本原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贯彻这些原理,无法实现效率这一诉讼价值目标。就诉讼价值目标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在实现诉讼公正的同时,更应强调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4}为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要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解决小额纠纷。如果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所花费的诉讼成本超出其判决所获得的收益,入不敷出,那么,当事人只好放弃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时,诉讼成本事实上成为了当事人诉诸司法的障碍。为保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除了考虑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这一诉讼目的以外,还要考虑当事人系争外利益的保护。所谓系争外利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系争的实体利益以外的利益,具体来说,它是指因程序简化和避免使用烦琐的程序而导致的时间、费用、精力的浪费等所获得的利益。{5}只有兼顾保护系争外利益,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才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要考虑国家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纠纷是无限的,而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考虑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纠纷的复杂性、纠纷所涉事件的性质等因素,合理设计诉讼程序类型。处理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较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更加简化,从而使得国家投入较少的司法资源解决小额纠纷。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只有限制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诉讼法理的适用,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加强法官的职权裁量因素,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部分适用非讼法理的表现


  

  非讼法理的适用,可以使得小额纠纷得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的解决,那么,能否直接将小额诉讼事件非讼化呢?小额诉讼事件非讼化,就是将小额诉讼事件作为非讼事件来处理,完全按照非讼法理来审理。如果将小额诉讼事件非讼化,将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造成诉讼效率要求与程序保障之间的紧张,有可能导致诉讼正当性的缺失。{6}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要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与诉讼的效率之间的平衡,要在简易、灵活、迅速处理纠纷过程中,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即要赋予当事人“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7}要通过简易、灵活、迅速的审理,实现司法的公正。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兼顾适用非讼法理,或者说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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