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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借鉴域外做法,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我国应当规定:小额诉讼实行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允许证人、鉴定人通过声像传输系统作证或者陈述鉴定结论意见。法院还可以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活动。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当然,在仅仅依据书面材料无法查清小额纠纷事实时,法院可以决定开庭审理,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有关事实。


  

  (三)公开原则之变通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审判公开也存在有损诉讼效率,不利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等弊端。小额诉讼案件需要法院简易、快速处理,需要法院及时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可能需要适当变通公开审判原则。在域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程序不完全实行公开审判。例如,在英国,法院审理小额索赔案件,一般应公开审理,但是,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不公开审理的,在法院以外的地点(如当事人家庭、办公地等)审理的,公开审理有损于听审目标实现的,儿童和病人的利益需要保护的,案件涉及秘密信息的,或者法官基于公正的考虑需要不公开的,则不公开审理。{12}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对于小额纠纷案件,有的法院通过速裁程序解决,如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场受理,当场解决。这就不一定能够满足公开审理必须先发出通告等程序要求。


  

  (四)自由证明之采用


  

  根据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证明,证明可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按照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为严格证明;不按照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的证明,为自由证明。诉讼程序中,通常实行严格证明;非讼程序实行自由证明。诉讼程序实行严格证明,能够保证程序的公正,当事人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非讼程序实行自由证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相对较弱,但简易、灵活地处理非讼事件。小额诉讼程序所处理的小额纠纷,需要简易、灵活、迅速的处理,如果小额诉讼程序也实行严格证明,对事实的认定、证明,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话,则无法达到简易、灵活、迅速处理小额纠纷的目的。因此,应当借用非讼法理中的自由证明来进行证据调查,认定案件事实。在小额诉讼中,法院进行法庭调查时,不必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法定顺序进行调查;证人不必出庭作证,可以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鉴定人不必出庭,可以提交书面的鉴定结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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