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
刘敏
【摘要】按照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诉讼法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诉讼法理,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小额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职权探知主义之部分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之限制、公开原则之限制与排斥、自由证明之采用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部分适用非讼法理,但也应当给予小额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非讼法理;小额诉讼;程序保障
【全文】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对于保护小额争议的当事人的诉权,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有必要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对此,不少学者进行了论述。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专门审理小额争议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不仅表现为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则特殊,而且表现为小额诉讼的程序法理特殊,通常诉讼程序的程序法理不完全适合于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学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的管辖、小额诉讼的提起、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的判决以及不服小额诉讼判决的救济等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则的论述较多,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程序法理的论述较少。厘清小额诉讼的程序法理,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与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从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适用的视角,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的程序法理进行分析论证,希望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部分适用非讼法理的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的事件有两类,一类是诉讼事件,一类是非讼事件。根据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对于诉讼事件,法院仅能按照诉讼程序适用诉讼法理进行审理;对于非讼事件,法院仅能按照非讼程序适用非讼法理进行审理。因此,对于作为私权争议的诉讼事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遵循辩论主义、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诉讼原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审理诉讼事件遵循诉讼法理,有助于加强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有助于法院作出慎重而正确的裁判。与作为私权争议的诉讼事件不同,非讼事件中不存在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的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不需要法院对是非曲直作出裁判。非讼事件主要是这样一些事件:①特需赋予法官广泛裁量权的事件;②公益性较强的事件;③特别需要在程序上简易、迅速解决的事件;④具有继续性而需求法院依实际情况为权宜性、创设性、展望性处理,或撤销、变更裁判的事件;⑤没有对立当事人就实质问题为讼争,不要求法院依实体法确定私权存否的事件。{1}非讼事件程序或曰非讼程序以国家干预私权的形成为目的,{2}对于非讼事件,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不奉行辩论主义而采职权主义;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都受到限制,法官职权裁量权较大;采自由证明等。{3}法院审理非讼事件遵循非讼法理,虽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相对较弱,但有助于非讼事件的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