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
增值税作为一种正式实施的税种,始于1954年的法国,当时法国的财政部长莫里斯·劳莱设计了这种税制,用于取代传统的营业税,并获得了成功。增值税一经实施,优势就显现无疑,几十年内风靡全球,目前绝大数国家都采用增值税代替了营业税。在重要的工业国家中,只有美国至今仍使用营业税。
增值税是改进过的营业税,它与营业税最大的不同在于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全值征税,而增值税只对销售额全值中增值部分征税。从消费的角度看,营业税与增值税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间接税,最终税负都是由购买并消费商品的人承担。在商品的所有生产环节里,不管实际上是由哪一个环节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纳税,这个税都可以转嫁,谁缴税并不意味着就是谁承担税负。
但增值税有营业税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中最大的优势就是消除了重复征税。营业税对商品销售额全值征税,商品每经过一个销售环节,就会被征收一次营业税,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越多,税负就越重,商品的税收负担会随着生产环节的增多而呈阶级式增长。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厂生产的商品由两个部件组成,售价为100元,营业税税率为5%,它的税负本应该为5元。但如果在实际生产中,该商品的两个部件分别由乙厂和丙厂生产,售价分别为40元和30元,那么甲厂在购进这两个部件时,乙厂和丙厂就分别缴纳过2元和1.5元的营业税,而甲厂最终以100元的价格销售它的商品时,还需再缴纳5元营业税。那么,这种商品的实际税负就为8.5元,实际税率为8.5%,远高于5%的法定税率,这就是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结果。
现代社会分工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商品的生产要经过很多环节,一件产品被生产出来后,有的是直接被消费了,有的是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因此,营业税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一一细辨商品的购买者是否是最终的消费者,往往把中间环节的企业当成终端消费者征收营业税,这部分税负又往下一个环节传递。如果一个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就会被重复征收10次营业税。由此看来,营业税与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格格不入,应该被取消。
而增值税因为只对每个销售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并且在具体操作中采用发票抵扣的办法,非常巧妙地避免了这种重复征税。再拿前面的这个例子来说,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也定为5%,乙厂和丙厂在出售部件时,分别会被课以2元和1.5元的增值税,甲厂在购买这两个部件的时候,同时也会索要标明了产品价格和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当甲厂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时,它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用乙厂和丙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只需对商品在这一环节所增值的部分纳税。在增值税制度下,甲厂需缴纳的税仅为1.5元(100元×5%-2元-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