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相同的行业,经营相同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无法跟一般纳税人产生什么交易。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同样的产品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那么它肯定选择与一般纳税人交易,而不是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这会给行业带来一个奇怪的后果,即规模大的企业只和规模大的企业交易,小企业的市场空间被严重的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规模。这就是增值税制度不彻底给市场带来的扭曲。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存在多重征税的问题,而且还人为将市场割裂开来,阻碍了小规模企业与大规模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所以,中国在增值税的改革上,继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之后的另一步改革,应该是取消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合理的注册标准把它们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对达不到标准的低收入经营者,可实行免税政策。
所得税的重复征税
“所得”是指纯收入,个人所得就是个人在销售自己的体力、智力或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抽象事物时获得的“增值”部分,企业所得则是商品纯利润的总和。所得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直接扣税,可分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其税基主要是个人与企业的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和其它偶然所得。
所得税,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属于重复征税,虽然理论界很少有人这么思考,但个人所得、企业所得与商品销售的利润都属于同一经济渊源。
从市场交易过程来看,任何销售行为都不可能脱离人而自动发生,销售过程必定包含有人力成本。同样,人在销售自己的智力或体力时,也必须有产出(具体物质的产出或抽象产品的产出),否则也不可能有人购买,单纯的人力销售不可能存在。因此,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必然包括两类成本:物质成本与人力成本,而商品的销售价格中都包括了三部分:物质成本、人力成本和利润。其中的人力成本就是个人在销售自己劳动时所获得的收入,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中所规定的个人应税所得。
商品在流通环节会被征收增值税,但根据增值税法,人力成本也包括在商品的增值额当中,不能在进项中抵扣,增值税的税基为商品销售价格减去其物质成本的差额,这样,商品的人力成本也被包括在增值税的税基当中。
增值税税基=销售价格总额-物质成本=人力成本+利润
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可看出,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对人力成本也征收了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都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已经被征收了一次增值税。当企业把这部分钱作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付给相应的个人时,个人所得税法又将其视为“所得”,又对其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从商品销售中的增值过程来看,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对同一税基各征了一次税,个人所得先后被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