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但企业的纯收益同样来源于企业生产和销售商品的过程,是企业在销售每一件商品过程所赚取的纯利润的总和。企业纯收益可以分解到企业销售的每一件商品中,都是从每一件具体的商品销售过程中产生。在销售过程中,商品的利润都被征收了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企业把被征收过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后利润汇总在一起,到年底会被视为企业所得,又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利润也先后被征税两次。
在各类所得中,股息与红利的所得又是重复最严重的,先后被三次征税。从生产经营环节来看,个人的股息和红利这部收入来自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商品流转过程都被征过增值税或营业税,这是第一次征税。企业留下这部分税后利润后,会被征收一次企业所得税,这是这部分利润第二次被征税。然后,当这部分利润被当作股息或红利发给相应的股东的时候,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利润又会被征收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三次征税。
股息和红利被三次重复征税,使得资本有效税率远高于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根据2000年-2007年的平均数,我国资本有效税率为22.51%,而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分别为7.3%和12.84%。这种严重的重复征税非常不利于民间投资;会扭曲非公司部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效率与公平;还会影响公司的融资策略,使公司更倾向于债务融资,而不是募股融资。
单一税:中国税制改革的新方向
我国税制非常繁杂,重复征税严重,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也很不合理,对任何单一税种进行修订和调整,都无法解决税制的结构性缺陷。在这种税制框架下的改革,怎么改都难以降低企业和民众的税负。只有对税制进行通盘考虑,对税制进行整体性改革,而不是对某一种或几种税收进行修修补补,才可能改出既满足财政需求,又能适应经济发展的优良税制。
一个优良的税制应该简单有效,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又能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保证必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这一点来看,增值税非常符合最优税制的特点,故增值税自诞生以来一直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
因此,我们主张以增值税为基础的单一税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把增值税“扩围”到所有行业,并取代所有其他的间接税,同时把所得也纳入商品增值的范畴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