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尽可能扩大控烟的范围,特别是禁止吸烟的范围,争取能够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100%无烟。
控烟范围包括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范围。在禁止吸烟范围划定时要将几类比较特殊的场所纳入:电梯内部及其等候区域、地下通道等。对于餐厅、网吧、宾馆等人员密集的经营娱乐性场所应当全部纳入禁止吸烟范围,而不应以经营面积或餐位来作为是否将其纳入禁烟范围的标准。对于室内办公场所也应当纳入全面禁止吸烟的范围。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基础上,将部分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如,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教育机构的室外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及等候区域,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等。其他的室外公共场所逐步纳入限制吸烟的范围,如公园,风景名胜区、游乐园等。控烟范围划定最终的目标是将除私人区域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全部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以尽可能地减少烟草烟幕对于公众健康的损害。
第二,应当禁止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实施准则的规定,100%无烟环境之外的相关任何措施,包括通风、空气过滤和指定吸烟区(无论是否有专门的通风系统),都一再表明是无效的,有其他方面和科学研究的确凿证据显示,技术方法不能防止公民接触烟草烟幕。因此,划定吸烟室(区)不能够将无烟环境和吸烟环境完全的物理隔离,也就不能完全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侵害。从保护公民健康权出发,无论是禁止吸烟还是限制吸烟的场所,都不能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
第三,控烟的执法模式应当有利于控烟立法的实施和控烟工作的开展。
笔者认为我国的控烟工作应当采用统一执法的模式。烟草控制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独立于烟草业,不受烟草业的影响;具有公共卫生领域的专业背景;有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笔者认为由卫生行政部门来监督管理控烟工作比较合适,保障公众健康免受烟草烟幕危害是其职责所在,并且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有卫生行政执法的制度和队伍。可以考虑将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与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相结合。
第四,控烟立法应当融入公众参与的内容。
控烟工作单纯依靠执法机关的被动执法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控烟事关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民、企业、单位和媒体的宣传和监督。在控烟立法当中,公众参与也应当有所体现。比如,规定地方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控烟年度报告,各类媒体负有宣传监督控烟工作的义务,表彰和奖励积极控烟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控烟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