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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研究

  

  第五,控烟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严格。


  

  单纯依靠吸烟者的自觉戒烟以及他人的说教劝阻很难阻止吸烟者吸烟,由此也很难阻止烟草、烟幕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大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以及不履行控烟法律责任的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处罚力度,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来阻止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结语


  

  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数量众多,覆盖面较广,但是现有立法的内容较为滞后,实践当中也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控烟立法减少烟草危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五周年,也是应当兑现全面控烟承诺之时,有必要对已有的控烟立法按照公约的精神和内容进行反思和重构,通过地方性控烟立法的修改来推动全国性控烟立法的出台,从而真正地实现通过控烟立法保护公民健康的目的。


【作者简介】
王建新,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2011年3月11日颁布的卫生部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内容,但是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法》第63条
我国《立法法》第73条
统计以各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的法律、法规资料库为依据。《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8月12日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因哈尔滨市人大尚未正式发布实施,本文暂不将该条例纳入讨论范围。
我国《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制定或修改控烟立法的城市有唐山、北京、上海、银川、杭州、广州。天津、南昌、深圳、沈阳、重庆、兰州等地的控烟立法正在修改当中。最新的地方性控烟立法是《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已通过但尚未公布实施。
此期间各地区都在为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而积极努力,客观上促进了地方性控烟立法的出台。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术语的使用。
如,《广州市控烟吸烟条例》第3条。
如,《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吸烟室或指定适当的地点作为吸烟区。
如,《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二)违反第4条第3、 5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4条第3项、第4项或第8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成都规定对吸烟者处5-10元罚款;深圳规定处20元罚款;长春规定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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