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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研究

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研究


王建新


【摘要】控烟立法被公认为是控制吸烟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控烟立法,已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在内容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差距。着重研究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今后我国的控烟立法进行展望,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地方性控烟立法;执法模式;控烟范围;法律责任
【全文】
  

  2011年1月9日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五周年的日子,也是中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履约的截止日期,很显然,我们爽约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控烟工作缺乏法律的保障与支撑,特别是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控烟立法,[1]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中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研究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把握控烟立法的发展方向,全国性控烟立法的出台,以及控烟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之现状


  

  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将地方性控烟立法的范围限定为大陆地区制定的专门的烟草控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拥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3]截至2011年7月1日,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81个,其中省、直辖市31个,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6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7个。下面笔者根据统计,[4]对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进行简单介绍。


  

  4个直辖市中,北京、上海、天津三地颁布了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没有专门的控烟立法,而是将控烟的内容放到《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中予以规定。27个省都没有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只有吉林省颁布了控烟的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27个省会城市中,除太原市和福州市以外,其他省会城市都有控烟立法,其中,拉萨市将控烟的内容规定在《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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