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经济特区中,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有专门的地方性控烟立法,海南岛和喀什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控烟立法。
国务院批准的17个较大市当中,有15个市有地方性控烟立法,吉林市和邯郸市没有专门的地方性控烟立法。
二、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之分析
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的存在己有十几年的时间,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有五年多的时间,总体来看,控烟立法在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方面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多数立法成了摆设,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控烟立法的存在。已有的控烟立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笔者将着重从形式、内容以及实施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进行分析、讨论。
(一)形式上的特点
1.地方性控烟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按照上述统计,在31个省级单位中,专门的控烟地方性法规只有3部,地方政府规章1部,其余的省级单位没有单独的控烟法规或者是规章,有的将控烟规定在爱国卫生运动条例中,有的则干脆没有控烟的相关立法。较大的市[5]中,地方性法规占的比例也很小,多数控烟立法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存在。而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要明显低于法律和法规,较低的效力层级可能会增加立法在实施过程的阻力。对于烟草控制而言,法律是公认的最有效的办法,在没有中央统一立法的情况下,由地方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进行突破,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地方性立法也应当选择高位阶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以期更好地保证控烟立法的强制执行力。
2.地方性控烟立法颁布时间大多是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之前。
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此之后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控烟立法的城市仅有6个。[6]绝大多数地方性控烟立法制定于1995年到1999年期间。[7]《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为减少烟草使用对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而发起成立的国际公约,公约对烟草使用的界定、烟草控制的措施等内容规定得科学、详尽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我国加入公约后,公约在我国已经具有国内法的效力,与公约内容相抵触的国内法就应当相应地进行清理,然而,根据公约内容进行修订或者立法的城市寥寥无几,原有的控烟立法在立法理念和内容上已经滞后,如果继续沿用将会使控烟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