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没有明确的区分,导致在关于吸烟室(区)划定时比较混乱,由于吸烟室不可能将吸烟产生的烟幕与空气完全物理隔离,禁止吸烟场所是不能划定吸烟室(区)的,因此,将吸烟室(区)的划定规定在禁止吸烟的部分是不合适的。[10]
第二个阶段是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这一时期的控烟立法明显吸收了公约的很多内容,较之以往的立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区分了禁止和限制吸烟;增加了部分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增加了部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但是与公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禁止吸烟的范围没有涵盖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特别是对于室内工作场所的规定还应进一步加强;第二,对于餐厅、宾馆、度假村等几类经营性场所的规定过于宽松,这几类场所恰恰是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吸烟产生的危害也是最为直接的。
总之,我国现有的地方性立法关于控烟范围的规定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相比较还存在着以下差距:首先,控烟范围设定的方式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不能够穷尽所有应当控烟的场所;其次,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尚未全面禁烟,特别是室内工作场所及餐厅、酒店、旅馆等场所禁烟规定过于宽松;再次,部分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没有列入禁烟范围,例如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最后,对于吸烟室(区)设定的规定过于简单,起不到真正减少烟草烟幕危害的作用。
5.法律责任。
控烟立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违反控烟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关于控烟法律责任的设定基本上都是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单位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吸烟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通过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来引导、劝阻吸烟者放弃吸烟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因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相对于控烟执法人员来说拥有很多便利条件,可以随时随地的监督、劝导吸烟者放弃吸烟。同时,单位也负有保障单位内部人员身体健康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当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多数是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方式出现。对单位罚款的数额大多数为3000元以下,[11]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对吸烟者个人不听劝阻的处罚数额也较低。[12]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当初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数额明显偏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不但不能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还会纵容违法者再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