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性控烟立法在城市层面覆盖率非常高。
在50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中,有44个城市有地方性控烟立法。较高的立法覆盖率能够保证有法可依,能够为控烟工作的开展和具体的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法可依只是控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如果只是一味地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出来了得不到执行和实施,那么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也会丧失。
(二)内容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地方性控烟立法的覆盖率较高,但是由于出台时间较早,现在看来,在内容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当前控烟工作的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1、立法名称。
立法的名称直接决定着立法的内容和范围。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性控烟立法的名称都是“××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这一名称的设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将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缩小了烟草控制的区域。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防止接触烟草烟幕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因此,烟草控制的范围不仅限于公共场所,还应包括工作场所等。
第二,将烟草控制的手段限定于“禁止”,减少了烟草控制的手段。“烟草控制”系指通过消除或减少人群消费烟草制品和接触烟草烟幕,旨在促进其健康的一系列减少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的战略。[8]控制包含禁止和限制两个含义。针对不同的区域应当采取不同的手段,例如,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就很难做到“禁止”吸烟,宜采用“限制”吸烟的手段。
第三,“吸烟”的界定范围狭窄。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吸烟指的是吸烟者吸入、呼出烟雾,忽视了行为人点燃烟草制品后,即使不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烟草制品本身也会自燃发出烟雾,实际上和呼出烟雾的危害是一样的。
2.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社会效果,同时也为立法所涵盖的内容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和指导。现有的地方性控烟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公民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护社会环境;预防火灾;提倡社会公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等。立法目的如果过多、过于分散不仅会影响法律条文制定的重心,也会削弱法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立法目的只需要规定最重要、最核心的目的即可,控烟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消除或减少烟草、烟幕造成的危害,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至于保护社会环境、预防火灾、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等虽然也是控烟立法的目的,但相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而言是处于次要的地位,这些次要的目的在法律的具体条文当中也可以得到体现,不必全部在立法目的当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