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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

  

  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生产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的变化,推动了经济体制的变化,并进而带来了法律的变化,使经济法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与此同时,经济法的思想、理念、观点、理论,也随之发生着或快或慢的变化。在此过程中,无论是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发展,还是法律体系、法学理论的发展,都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可见,经济法领域的制度变迁、思想变迁和理论变迁,受到了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但分配无疑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它是贯通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一条重要经脉。


  

  七、结论


  

  中国的改革开放起于分配,并随着分配关系的调整而深化。个体利益分配是影响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国家财政分配是影响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正是这些分配方面的动因,推动着改革开放的起步和深化,也推进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分配的视角看,我国的改革开放经历了“从重产品分配到重权利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分配方面的权力和权利如何分割,如何配置,始终是各类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因而也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所要关注的重点甚至是核心问题。由此使分配成为贯通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


  

  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先“放权让利”以培育市场主体,再适度集权,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权力控制经历了“收一放一收”的过程,经历了从统制到放权,再到适度规制的过程,与国家职能的履行和职权的行使呈正相关,其路径变化可以通过国家财政分配的变化体现出来。我国最近三十年的财政收入的数据变化,正好体现为U形曲线,同上述权力控制的“收一放一收”的路径是一致的。借助于U形曲线可以进行很多拓展研究,尤其有助于揭示分配与国家经济职能、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法制度、经济法理论等方面的内在关联。


  

  上述的各类分配,会体现在各类经济政策之中,尤其会体现在直接影响分配的财税政策中。我国的经济政策与国家的经济职能、经济体制改革直接相关,因而其发展路径同样体现为U形曲线。同时,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发展轨迹,也同样体现为U形曲线,其兴衰沉浮,同上述的分配关系调整、经济体制变迁、国家经济职能变化、经济政策调整等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基于这种一致性,可以认为,前面对于“两类分配”,以及与分配有关的财税政策等经济政策的探讨,其实都是在从不同的侧面揭示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问题。


  

  经济法制度同经济法理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的联系,分配是联结经济法制度与理论的重要纽带。通过把握经济法制度发展的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使经济法成为有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法。


  

  总之,分配作为研究经济法的一条重要路径,是贯穿于中国经济法制度与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经脉,它与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紧密关联,对于改革开放、对于国家经济职能转变、对于经济政策制定以及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均具有重要价值。解决好分配问题,既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持久任务,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常新的领域和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


【作者简介】
张守文,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肇端,学界曾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在20世纪30年代对于国外经济法理论的译介和评析,应当作为中国经济法学产生的标志。但从总体上说,目前许多学者还是倾向于以1978年作为中国经济法学真正产生的起点。
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每个十年,学界都有不少回顾文章,如20世纪80年代末有马洪的《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的《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20世纪90年代末有多位学者参加的中青年学者笔谈会《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以及《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中青年学者笔谈会》《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等等。
摩莱里、德萨米等思想家早在18、19世纪,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公有法典》中提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问题。可参见黄建华、姜亚洲合译的《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均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的相关部分。此外,德国一战时期的战时统制法和美国30年代的危机对策法,其实都与分配直接相关。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也较为重视分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分配非常重要,并把关于分配方面的法律规范作为与宏观调控法等相并列的独立部分。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解决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3-405页。
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要阶段。而这几个阶段,都与分配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调整直接相关。
这两对矛盾是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财税法等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需要协调这些矛盾。
匈牙利科学院通讯院士,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在其著作《短缺经济学》(1980年)、《增长、短缺和效率》(1982年)中对短缺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库兹涅茨在1955年发表的《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提出了收入差距的“倒u假说”。即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从而体现为“倒U曲线”。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易斯教授在其二元经济结构的研究过程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库兹涅茨认为,在收入分配差距的改善方面,法律、政治决策、技术进步等都有重要作用。这对于研究财政收入的U形曲线也很有启示。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的统计,199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12.9%,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1993年是刚刚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翌年,也是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一年。财政收入比重的偏低以及由此给国家能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国家下定决心在1994年进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对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经济学界的许多学者都高度重视。许多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这个比值应当占到25%以上,发达国家的这个比值应当占到35%以上。我国学者对数据的统计口径等还有不同看法。
目前,我国对政府职能的定位已基本明确,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其中,经济调节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是与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大体对应的。
马斯格雷夫认为,瓦格纳(Wagner)在1893年提出的预言被证明是正确的,公共部门的增长已经成为西方世界在20世纪决定性的特征。参见布坎南、马斯格雷夫:《公共政策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曜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黄仁宇式的“大历史”的研究方法,强调对不同时期的历史问题的归纳和综合,这对于时空跨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整体化的研究可能是更合适的。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中文版自序,三联书店1997年版。
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5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同样基于“三农”问题的重要性,2004年至2008年,中央又连续下发了5个“一号文件”。此外,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这里的统制,与纯粹的统制经济或统制经济学的理解未必尽同。受凯恩斯理论、日本学说以及战时状态等多种因素影响,曾经有许多学者(如马寅初等)研究统制经济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强调统制经济虽与计划经济很接近,都体现了国家对价格、贸易等诸多方面的统一管制,但与纯粹的计划经济还有些不同,它仍然以混合经济体制为前提。
面对2008年发生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同样推出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是与10年前的成功经验直接相关的。
政策性被许多学者概括为经济法的重要特征,这一政策性其实同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的基本特征直接相关,它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的直接体现。
“诺斯悖论”关注的是国家的财政分配,而这里的反向拓展则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分配,其实也可以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历史上看,英国和荷兰在200年间的发展快于法国和西班牙,正是对个体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的差异造成的。参见科斯、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s)一词最初多用于对苏联式计划经济制度的研究。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生产不断调整,好的表现反而会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聪明的经理用隐瞒生产能力来对付计划当局)。这种标准随业绩上升的趋向被称为“棘轮效应”。棘轮效应是经济学家杜森贝提出的,强调消费者易于随收入的提高增加消费,但不易于因收入降低而减少消费,即具有不可逆性。司马光所说的“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即指此种效应。
实质上的不公平还会有很多,即使在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仍然对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可参见张守文:《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及其局限》,《税务研究》2008年第2期。
“拨改贷”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解决,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财政直接拨款方式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后来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将“拨改贷”资金直接转为国有企业资本金的政策。“拨改贷”既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金融体制的改革。通过这些改革,国家不再承担无限责任,而是要由企业自己独立承担责任。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修改对于推进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该规定强调经济联合有助于把地方、企业的物力、财力吸引到国家建设急需的方面来;有助于按照经济规律沟通横向联系,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在两个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规定》中,都涉及财政和税收问题,与分配直接相关。
王汉斌曾指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这三个部门法近些年是发展最快的,这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这些领域法制建设的相对完备都有关系。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经进行过经济法理论的热烈讨论,许多部门法领域的著名学者都加入了这场大讨论,并形成了当时的中国经济法诸论。可参见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以及其他大量的研究论文。1994年以后,由于经济法领域的一些代表性观点陆续出现,学界称这些观点为中国经济法学的“新诸论”。可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说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
对于经济法的现代性和政策性的论述,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此外,经济法对于促进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同属于新兴的法学分支—发展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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