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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

  

  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大调整,集中体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的两次大的税制改革。1983年到1984年实施的两步“利改税”(与之相关的还有“拨改贷”等,[20]也都涉及分配),使企业从最初的主要上缴利润转化为上缴税收,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具有重要作用。经由“84税改”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税制不简明。而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公平税负、公平竞争,才推动了20世纪90年代初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并且使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要更多地考虑市场取向以及税负公平。


  

  从历史上看,我国财税政策的变迁,也体现为“收—放—收”的过程。最初,在企业形式较为单一的时期,国家对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是相对集中管理的,这体现为“收”。随着企业形式的增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增多,国家开始对各种形式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与之相对应,国家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则普遍下放给国务院,而且税率也不断调低,以实现“放权让利”,这是“放”的过程。随着立法分散、税负不公等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在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财税政策方面又采取相对集中的对策,以解决在“立法放任”或“粗放立法”时期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据此,1994年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实现保障收入和宏观调控的目标。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财权和税权又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趋势,并且基于财政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对各类财税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也更高了。


  

  如前所述,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上述涉及分配的各类财税政策,其法律化便构成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因此,经济法制度的发展,与上述财税政策的变迁是内在一致的。透过与分配直接相关的财税政策的变迁,同样可窥经济法产生发展规律之堂奥。


  

  六、从分配视角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


  

  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向,以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界,[21]大致分成两大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93年,是经济法理论随经济体制改革,随中国法制的初步发展而发展的时期。其间各类理论异彩纷呈,不断变化,非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其精髓,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初创易变时期。第二阶段,即1993年至今,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稳步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理论,由于有了共通的经济基础,有关市场经济及相关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认识较为一致,因而法制建设的目标更为明晰和确定,经济法理论的共通性和共识度逐渐增强。这对于推进经济法的稳步发展,非常重要。


  

  (一)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分配主线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以来,国家面貌发生了巨变,法制建设,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的成就尤其突出。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家多年来一直着力调整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取予关系”,以解决好分配问题,这已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线索。


  

  在经济法的立法方面,尽管立法层次和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始终贯穿着分配的主线。从农村改革到城市改革,从企业利益调整到个人利益调整,从个体利益分配到财政利益分配,所涉及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法规非常之多,现仅举不同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法规如下: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于1979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22]这不仅对于解决农村企业发展问题、工业化问题很重要,同时,其中也涉及重要分配关系的调整。此外,1980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23](不久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其中,不仅涉及经济法要调整的竞争关系等,也涉及分配关系。由此可见,在最初的改革开放立法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最初的制度建设往往是综合性更强,并且,调整分配关系始终是其重要内容。


  

  在改革开放之初,个体利益分配与财政利益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两类分配都是经济立法需有效解决的难题。为此,1980年《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强调,国家对各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年的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意在解决政府间财政利益分配的同时,更好地解决国家与个人(尤其是外籍个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基于同样的考虑,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启用了多年未用的国债手段,用于平衡财政收支,解决国家的财政分配困难问题。此外,同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意在进一步解决国家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对于缓解国家财政困难,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财政利益,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城市改革的启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由于同上述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相比,国有企业(时称国营企业)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提供者,国家要有效推进改革,就必须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为此,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具有重要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利改税”。从法制角度看,“利改税”把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轨道,在经济上使国有企业逐步走上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在法律上则使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按照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及后来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草案)》,我国陆续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等税种,从而使税法成为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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