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不仅是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产生的最初的基本动因,也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变革和发展。个体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不仅需要有传统的规则、制度,还需要创设新的规则、新的规范,解决传统规则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分配问题。正是基于个体利益调整对规则的现实需要,经济法才得以应运而生。此外,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体现的是个体的营利性,但经济法不仅要考虑个体营利性,还要考虑社会公益性,并在两者之间做出协调和均衡。而对社会公益的保障,则与国家的财政分配直接相关。
(二)直接动因: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
上述个体利益分配调整的需要,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也是相关经济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力。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分配的需要,则是推动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也带动了“建构型”经济立法的发展。
根据熊彼特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以及由此被概括出的“熊彼特一希克斯一诺斯定理”可知{4}(P.34-39),财政压力是改革的直接动因。这一定理对我国也是适用的。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已濒于崩溃的边缘”,由此而产生的财政压力可想而知。由于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效益欠佳,企业利润的持续上缴困难日增,从而使主要依赖企业上缴利润的财政体系岌岌可危,迫使国家必须进行改革。在今天看来,尽快解决财政危机问题,正是当时国家在城市进行企业改革的直接而重要的动力。如何从发展的角度,从可持续的角度,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有效界定两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定位,恰恰是当时国家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改革进程中,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调整被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财政或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法律方面。从经济法的角度说,只有解决基础性的分配关系,使企业有独立的利益,才能使企业真正独立并逐渐成为真正的法人,才能奠定市场经济的主体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运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否则,商品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
国家的财政分配是与国家的经济、社会职能等公共职能紧密相关的,其核心是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国家的财政分配与上述的个体利益分配相关,但又有所不同,它体现的是社会公益性。由于国家的财政分配源于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个体收益,因而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有时也会存在冲突,从而形成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并可能进一步演变成效率与公平的矛盾,[5]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职能定位都已经比较清晰,且扩展适用往往不便,因而需要有新兴的部门法来担当此任,而这一新兴部门法就是经济法。
总之,个体利益分配和国家财政分配,作为基本动因和直接动因,会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向纵深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关注个体利益分配与国家财政分配的关系,解决好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这一基本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和职能,必然要贯穿于经济法的相关制度之中,成为经济法发展的重要路径。上述分配关系的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会变得更加复杂,其有效解决需要经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
三、分配重心:“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
上述对个体利益分配以及国家财政分配的探讨,着重从经济的角度说明改革开放的动力和原因问题。在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二元结构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上述两类分配,会不断地推动国家的改革和开放,推动体现和保障改革开放成果的经济法制度的发展。此外,在上述两类分配的发展过程中,还发生了各类主体“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的转变,这与经济结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的变化都直接相关。
在计划经济时期,产品是短缺的(科尔奈称之为“短缺经济”),[6]因而会有统购统销,凭票供应等制度安排。国家除了设立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外,还要设物资部、商业部之类的职能部门,以解决物资产品分配方面的问题。那时,人们最重视的是物资或产品的分配。而在商品经济时期,由于物资或产品变成了可流通的商品,无需再按国家计划去分配或配给,政府也不能任意平调,而是必须尊重不同主体的独立利益以及作为其法律表现的相关权利。从微观层面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物权、债权开始变得重要,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形态也日益丰富。无论是交易主体的各类权利,还是管理主体的各类权利,都成了稀缺的资源。如何界定、保护产权,如何保障各类主体的各类权利的有效行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权利的界定过程,也是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因而实际上仍是一个分配问题。
整个社会之所以更重视权利分配,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更大量、更复杂,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对于个体和整体都很重要。根据科斯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初始的权利分配意义重大。因此,诸如民商法、经济法等事关初始权利配置的法律,会对各类权利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微观交易成本以及整体社会成本。因此,重视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权利的分配,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都很重要。
上述的权利分配是广义的。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它通常既包括权力的分割,也包括权利的配置。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的此消彼长的过程—国家的多种经济权力被下放或分解,市场主体的权利随之相应增加,国家从集中管理逐渐转向分层放权,并力图发挥市场主体作为自由的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上述过程中,经济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国家大量权力的下放和调整,特别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经济权力的分配,主要是以经济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而民商法不仅在当时欠发达,而且它自身也无法直接解决权力下放的问题,无法规定“体制法”的问题。从总体上说,重视经济权力和权利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法的体制法和具体的调制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