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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述评与启示

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述评与启示


王新


【摘要】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德国通过在刑法典中新增洗钱罪和多次的修订,将洗钱行为犯罪化,逐步建立起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刑事法律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洗钱;恐怖融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刑事立法;启示
【全文】
  

  作为欧盟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为FATF)[1]的重要成员国,德国自从在1989年签署《联合国禁毒公约》和在1991年签署欧盟的第一个反洗钱指令[2]之后,为了贯彻公约和指令关于将涉毒洗钱和其他犯罪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中刑事犯罪的要求,同时为了强化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在1992年7月,德国联邦议会新设立了洗钱罪,并且增加在《德国刑法典》第261条中,后来又根据新情况进行了十余次的修订。通过以上刑事立法,德国建立起自己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


  

  一、新增罪名和多次修订:《德国刑法典》第261条


  

  在将洗钱设立为独立罪名之前,德国针对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而进行的刑事立法主要表现在德国刑法第257条包庇罪、第258条阻扰刑罚罪和第259条窝赃罪之中。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有组织犯罪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渗透,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问题就成为德国刑事立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考虑到侦查机关通过跟踪和查获在洗钱过程中“浮出”的非法财产的线索可以深入到有组织犯罪的内部而予以打击,并且通过没收犯罪所得可以剥夺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德国刑事立法者不仅制定了新的犯罪构成,更重要的是强调对犯罪的加重惩罚。由于现有的德国刑法第257条、第258条、第259条关于犯罪对象、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等规定“不足以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不能适用于许多洗钱的典型形式”{1},同时在国际反洗钱的大背景下,考虑到反洗钱是遏制有组织犯罪和犯罪收益的重要手段,在1992年7月15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防治非法毒品交易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法》(简称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新增加了结伙盗窃、结伙窝赃、职业结伙窝赃和洗钱的犯罪构成,从而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该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第1条第19款对1987年3月颁布的《德国刑法典》版本予以修改,决定在第260条a之后加入第261条“洗钱”。该罪被制定以后,立即被《德国刑法典》纳入在第261条,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核心条款。在1998年1月重新修改公布《德国刑法典》之后,第261条被更名为“洗钱与掩饰不正当财产罪”{2}。


  

  自1992年洗钱罪被制定以来,德国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又对《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进行了十余次的修订[3],主要集中在上游犯罪的扩大适用、将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人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修改法定刑的刑度等方面。


  

  根据现行的《德国刑法典》第261条第1款的规定,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将源于特定违法行为所得之物品加以隐藏,掩饰其来源,或者阻碍或危害对该物品来源的调查、发现、追缴、没收或查封此等物品之行为。此外,依据第26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于源于特定违法行为所得之物品,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而获取,或者在得到该物品时已经知悉其来源,而加以保管、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而使用的,也视为洗钱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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