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修改既可以使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可以保持对改革的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某些领导人担心的“失控的陪审团”。那些锐意改革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采用“7人制”合议庭。试点法院首先要制定相应的规则:(1)被告人享有选择权。在法院确定可以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选任陪审员之前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就组成“7人制”合议庭。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依旧采用“3人制”合议庭审判。(2)陪审员要当庭随机挑选。在确定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开庭前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20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日到庭参加庭选。庭选时,审判长从到庭的候选人中随机宣叫并提问,以便确认其能否公正地参与本案的审判,同时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被宣叫的候选人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必须给出理由,然后由审判长作出是否应该回避的裁定。每方申请回避的次数应有限定,如3次。最后确定的6名或5名陪审员经宣誓后作为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3)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陪审员可以直接审查各种形式的证据。(4)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期间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5人以上(含5人)的多数合议庭成员同意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表决之后,裁判生效,无须报审委会批准。[29]诚然,这些只是笔者的建议,试点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自己的具体规则。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种类,制定“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相关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通过推广,使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熟悉并适应这种审判模式,使这种审判模式成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常态。
就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法》作这样的修改是“很不起眼”的,但是却很有意义。它不仅为陪审制度改革开拓了空间,也为改变刑事庭审虚化的现状提供了进路。这种“7人制”合议庭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使庭审成为法院裁判的实质性环节。诚然,主持这种审判对法官来说是个挑战,恐怕不再是那些缺少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庭审判经验的法官所能胜任的。与此同时,庭审的实质化也提升了对控辩攻防能力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公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一言以蔽之,有了真正的陪审,就会有真正的法庭审判。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这个会议的正式名称是“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判的国际探索”(2011 Innocence Network Conference: an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 of Wrongful Conviction)。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参见中国法院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more.php?p=8&type=3, 2011年1月20日访问。
由于我们设计的统计表存在缺陷,所以无法统计在这出庭的39名证人中,有多少是公诉方的证人,有多少是辩护方的证人,但应该多为辩方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参见刘英明、梁坤:《中国未来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路在何方?》,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194页。
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3页。
曾有人民陪审员对我说,他在参加庭审之后,法官或书记员就让他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然后再附到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后面。这样做的理由是减少以后找他签名的麻烦。实际上,如果他以后不去问,法官就不会再告诉他判决的结果。
参见晏莉:《基层法院合议庭评议的虚化和重构》,载成都法院网http: //cdfy.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 d=426,2011年6月30日访问。
参见胡嘉廷:《死囚八百天》,载《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4期。
参见张玥等:《哈尔滨民警张金波因强奸罪含冤入狱10年》,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2月9日。
参见逸西:《<死刑犯>的国家赔偿》,载《社会观察》2004年第3期。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严格地说,这里应该使用“侦查、起诉、审判”的概念,但是为了行文的通俗和简便而使用了“公、检、法”的说法。诚然,“公、检、法”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侦查、起诉、审判”的概念。
这是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是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负责侦查的。
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45-766页。
参见百度百科中“行政决策”词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425453.htm>, 2011年1月30日访问。
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页。
参见张丽卿:《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703页。
2011年5月11-12日,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市举办的“陪审制度国际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在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以及苏州市吴中区和湖南省浏阳市法院的领导都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状况。例如,吴中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从2005年的10名扩大到2011年的80名;普通类型案件采用1名法官与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1+2模式,新类型或疑难案件采用2名法官与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2+1模式;2010年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98%;陪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8.3%。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在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例如,河南、陕西等地的法院就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审判,然后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虽然这种“人民陪审团”符合“增加人数”的改革趋向,但是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推广。于是,这些改革又呈现出偃旗息鼓的态势。
参见刘计划:《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
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陪审制度改革中确立了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另有1名替补)共同审理重罪案件的制度。日本在2004年的司法改革中确立了1名法官和6名“国民裁判员”(陪审员)共同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制度。
参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