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是与“审判中心”的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相适应的。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中对证据的审查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没有必要强调法官的直接审查,也没有必要排除侦查人员在审判前提取的书面言词证据。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完成,所以证据是否直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直接接受法官的审查,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此特别需要指出一点,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对证据的直接审查,因此只有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才能参与案件事实的裁判。例如,在台湾地区,如果没有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参与了案件的判决,那么上诉法院就可以裁定该判决违法。[24]
诚然,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还有困难,但是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从两个方面推动这项原则的确立。
第一,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存有争议的证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希望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可以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当然,法律也应该对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和安全保障问题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两院三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检察院在休庭后3日内向法院移交全部证言材料的规定应该取消,因为已无此必要。对于诉讼双方没有争议的证言,法官可以当庭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有争议的证言,因为证人已经出庭作证,法官就应该以该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质证为基础,决定是否采信,无须查阅案卷材料中的庭前证言或询问笔录。这可以切断法官对案卷材料的依赖,促进庭审的“由虚转实”。
第二,明确规定只有直接审查案件证据的法官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没有直接审查证据的法官不能就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给出裁判意见,但可以就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裁判意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往往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事实裁判者,而多数审委会成员都没有直接审查案件中的证据。这显然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精神。在不能取消审委会的前提下,笔者建议把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限定在法律适用问题的范围内。这就是说,事实认定问题都应该由直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作出裁判;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既包括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也包括程序法和证据法的适用问题。例如,对于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使用精神折磨或变相刑讯方法获得的有罪供述应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问题,合议庭成员有争议或者难以决定,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因为这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案件中的口供及其他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这个问题只能由合议庭在评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不能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更不能由政法委协调决定。在推进这项改革时,有关领导需要转变观念,尊重司法裁判规律,抛弃行政决策习惯,让案件审理者成为真正的裁判者。这对于改变刑事庭审虚化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改良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在挑选和培训人民陪审员方面作出了努力,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25]在前述网上直播的292起案件中,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共计177起,占案件总数的60.62%。其中,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2模式)的案件为130件,占44.52%;由2名法官和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1模式)的案件为47件,占16.1%。不过,绝大多数陪审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都只扮演了消极听审的角色。例如,在上述177起陪审案件中,98.31%的陪审员在法庭上没有提问;69.49%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与审判长进行过交流。由此可见,陪审员“陪而不审”或“只审不判”的情况相当普遍。笔者无意在此讨论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问题,但我以为,改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作为实现刑事庭审“由虚转实”的一条进路。
要想让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就必须增加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26]因为在我国现行的“1 + 2”和‘‘2+ 1”的合议庭组成模式中,势单力孤的陪审员难免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或附庸。[27]由于中国现在很难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模式,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28]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就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具体说,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略作修改。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这样修订可以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尝试的空间。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1 + 6”模式或“2+5”模式,即1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或2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