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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

  

  第三,政法委未审先判,合议庭枉担虚名。各级党委的政法工作委员会是公检法机关的领导,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些地区的政法委在公检法三家面临意见不一致的重大疑难案件时,就出面协调,甚至为案件的处理“定调”,未审先判,使合议庭的庭审名存实亡。例如,在重庆市1994年的“3.10特大碎尸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童立民是杀人凶手,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1998年,重庆市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三家主要领导会议,研究童立民一案。在三家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政法委领导拍板决定“疑案从轻”,要求法院作有罪判决,但留其性命以备日后纠错,并表示“万一错判了,你们不承担责任,一切由政法委承担,但钱由检察院赔偿”。1998年12月,检察院提起公诉。1999年10月,法院判处童立民死缓。童立民被错误羁押2773天之后被无罪释放。[15]又如,1997年10月,河南省商丘市农民赵作海和赵振晌发生争斗,赵振晌用刀把赵作海头部砍伤。其后,赵振晌失踪。1999年5月8日,当地村民在一个废弃的水井中发现一具腐烂的残尸。当地村民都说那是赵振晌。于是,公安机关把赵作海带走讯问,并获得口供。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做DNA鉴定,确定死者身份。公安机关先后做了四次DNA鉴定,都没能确定死者就是赵振晌。2002年,上级机关把赵作海案作为清理超期羁押的重点。当地政法委讨论后作出了“20天内提起公诉”的决定。于是,检察院于10月22日提起公诉,法院于12月5日判处赵作海死缓。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生还”;5月8日,河南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判,再审判决赵作海无罪。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出狱。[16]此外,在与赵作海冤案相似的湖北省佘祥林冤案中,检察院本来也认为证据不足,不同意起诉,后来经政法委“协调”后才起诉,法院也就照样宣判了。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不是在法庭审判环节确定的,而是在审判之前的政法委会议上确定的。于是,庭审只是走过场,合议庭枉担了虚名。


  

  综上所述,刑事庭审中的举证是虚的,质证是虚的,认证是虚的,裁判也是虚的,因此,刑事庭审虚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二、刑事庭审虚化的原因


  

  刑事庭审本应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的环节,却被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境地。这既危害司法的程序公正,也危害司法的实体公正。在许多刑事错案的背后,人们都可以看到庭审虚化的阴影。虽然错案的发生不能完全归咎于庭审虚化,但是庭审虚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譬如,那些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据能够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就反映出庭审虚化的弊端。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认真研究庭审虚化的原因。


  

  (一)“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导致庭审虚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17]三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也很微妙的问题,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说,公安局是“杀猪的”;检察院是“刮毛的”;法院是“卖肉的”。这种说法是明显的“流水线”作业模式,先“杀猪”(破案),再“刮毛”(起诉),最后“卖肉”(判决)。其中,第一道工序最为重要,因为那“猪”(案件)死不死,关键得看公安局那一刀。此话虽然粗俗,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公、检、法三家关系的特点。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公安局负责侦查;[18]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目标是把好案件的“质量关”,保证刑事司法系统生产出合格的“社会产品”。于是,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自然就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或者说,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审判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作用就容易被虚化,成为仅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


  

  还有人讲,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卖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种说法也有“流水线”模式的含义,但是引入了生产、销售、消费三者之间的关系,颇耐人寻味。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生产”(侦查)决定“销售”(起诉),“销售”决定“消费”(审判),因此是“以侦查为中心”。但是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消费”决定“销售”,“销售”决定“生产,因此是“以审判为中心”。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还没有进入“买方市场”阶段,因此还属于“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模式。


  

  如前所述,在面临重大疑难案件时,政法委经常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通过诸如“三长会”的形式决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争议问题。“由于公检法联合办案制度本身缺乏制约机制,制度实行者也缺少正当程序观念,公检法联合办案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走向异化,案件讨论会不仅仅是摆事实、讲法律那么简单,三部门对案件的协调与妥协并达成一致意见常常成为会议的主旋律。一旦三机关联合办案异化成为公检法三机关捅破法律底线的妥协程序,那么,司法将失去其最重要的属性—正义。”[19]三家联合办案,就要强调“协同作战”和“统一指挥”,在公安局已经侦查终结而且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法院的庭审只能作出有罪的判决。据说,有些法官为了减少自己的工作量,要求检察官提交电子版的起诉书,然后在上面进行简要的修改就作为判决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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