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接触到某类事物中的某一种具体事物时对其第一印象越深刻,越被反复强化,该印象就越容易成为刻板印象,成为认识该类事物中其他事物的标准样板。在该样板中,人的认知会分析、归纳出其显著特征,忽视或略去一些细节,使该显著特征成为核心事实。这样,人们往往以典型原型的显著特征作为这类事物的基本特征、属性,作为其他事物是否属于该类事物的判断标准—具有典型原型的显著特征的属于该范畴,不具有该显著特征的事物则不属于,在“是”与“不是”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是”与“不是”也没有程度上的差异。
语言学、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总是想以最少的认知努力获得最大的认知效果。人对事物、现象的类属化活动以最省力的方式使世界走向有序,使人可以通过认知熟悉事物而认知不熟悉的事物,节省了认知成本,达到了最优认知效果,但这种认知方法却容易产生认知偏差。如小孩认为鸟都会飞,因而会认为蝴蝶、蜜蜂等都是鸟,由于企鹅、鸵鸟不会飞,小孩很难认为企鹅、鸵鸟也属于鸟类。但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知识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范畴内各事物、现象之间的放射形链状结构的认知越来越全面,这时原来形成的刻板印象就会发生改变,使人对事物类属的认识、经验更准确、更丰富,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蜜蜂、蝴蝶会被他从鸟类中排除出去,企鹅、鸵鸟、鸡等差的样本会进人他的心理词典中的“鸟”的类属之下。所以,“一个名称的意义有时是通过指向它的承担者来说明的”,{9}31各种典型的和不典型的,好的样本和差的样本,共同定义着、说明着“鸟”的内涵。
特征范畴是形而上学的体现,其中很多“特征”—包括“本质特征”—其实都是通过归纳得出的,“天鹅都是白色的”、“鸟都会飞”在未发现例外之前都被认为是该类属的本质特征,但当发现反例之后,该特征就会被修改;针对不同特征的反例越多,原来基于刻板印象总结出的“特征”存在的几率越小,最终人们会发现很难总结出能够涵盖该类属中所有事物的特征,某些事物之所以同属一类,是由于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似性,而不是由于其存在共同性,不是由于其分享了基于不完全归纳、基于刻板印象而提出的“特征”、“属性”。
一般认为,特征范畴和原型范畴虽然互相矛盾,但它们分别有利于说明不同现象:特征范畴对说明科学概念可能是合理的,但原型范畴对说明日常概念显然更加合理。{10}205
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性理论的提出、原型范畴概念的确定,改变了人们以前热衷的特征范畴,在哲学、语言学、法学等各个学科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分析哲学由逻辑语义哲学转向日常语言哲学,维特根斯坦启动了这一转向。在日常语言哲学看来,对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很多情况,事先定义得毫厘不爽的概念都派不上用场;日常语言中的词语、概念的多义性是一种丰富性而不是含混性,一个语词在不同语境中意义的变迁是自然概念的本质而不是偶然具有的缺陷;应该重视对日常语言的研究,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可以达到对哲学更为准确的理解,从而建立更加靠得住的哲学理论。{11}217,227日常语言哲学信奉家族相似性学说,如奥斯汀就认为,同类事物的不同项目之间当然是相似的,甚至是极为相似的,但它们之间决不可能是同一的。一个项目(如一个事态)之属于一个类型乃是意味着它“非常象那些标准的事态”,因此,个项与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仍然是个项之间的相似关系,个项属于类,但不能完全并入“类”之中,因为尽管它可能非常像那些标准事态,但总有差异的方面要存留下来作为自身的独一无二的个性。{12}46在赖尔、奥斯汀、塞尔、斯特劳森等学者的努力下,日常语言哲学蔚为大观,在英美哲学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启动了分析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向。
家族相似性学说对语言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学者以该理论对许多语言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在语言、语言学中都存在着家族相似性现象,词语、语言学中的范畴是原型范畴而不是特征范畴。如札德(又译为“查德”)为了清晰地说明某一模糊义位中心明确、边缘模糊的状况,提出了隶属度的概念。他曾经列了一个表示英语“中年”这个义位的状况:
┌────┬──┬──┬──┬──┬─┬─┬─┬─┬─┬──┬──┬──┬──┬──┐
│年龄 │40 │41 │42 │43 │44│45│46│47│48│49 │50 │51 │52 │53 │
│ │ │ │ │ │ │ │ │ │ │ │ │ │ │ │
├────┼──┼──┼──┼──┼─┼─┼─┼─┼─┼──┼──┼──┼──┼──┤
│属于某集│0.3 │0.5 │0.8 │0.9 │1 │1 │1 │1 │1 │0.9 │0.8 │0.7 │0.5 │0.3 │
│合的程度│ │ │ │ │ │ │ │ │ │ │ │ │ │ │
└────┴──┴──┴──┴──┴─┴─┴─┴─┴─┴──┴──┴──┴──┴──┘
札德以1表示某一义位属于某模糊子集,以0表示不属于该模糊子集,0.3,0.5,0.7,0.8,0.9等是表属于的程度。这就是说被调查人认为44 -48岁的人毫无疑问属于“中年”,而对43岁以下及49岁以上的人是否属于“中年”,则越来越多的人持否定态度。{13}324-325{14}68袁毓林基于特征范畴和原型范畴的理论框架,研究后认为汉语词类范畴具有家族相似性。{8}吴世雄、陈维振认为语义范畴具有家族相似性。{7}
文学研究者认为,文学是一个家族而非一个种类,文学的“家族相似性”使我们将一些具有相关特征的现象(诗歌、小说、戏剧、美文等)通称为“文学”。这些特征有用韵、分行排列、讲故事、虚构、修辞、戏剧性、作家签名、由文学机构出版等等,所以,文学的内部关联是家族相似性关联而非种类共性关联。文学的“本质”不是作为种类共性的“实然性本质”,而是作为价值形态的“应然性本质”。{15}
家族相似性理论对法学研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如奥斯汀等都是牛津大学教授,和同在牛津的法学院教授哈特关系很深,哈特的法理学深受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两重性”、“空缺结构”等,{16}123,13,13”都体现出和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哲学的学术渊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法学译著类著作中引证率排名第12, (17)66其中的“空缺结构”等术语也为中国法学界所熟悉。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和原型范畴理论相似的类型理论,考夫曼认为:“类型一方面与抽象一般的概念相异,一般概念,透过一个有限数量的‘特征’被加以‘定义’(被限制),并因此—依康德的意思,与直观相对的。类型在它与真实接近的以及可直观性、有对象性来看,是相对的不可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它虽然有一个确定的核心,但却没有确定的界限,以至于对于一个类型存在的特征‘轮廓’或多或少有所缺少。……概念是封闭的,而类型则是开放的。……要将类型精确的描述是不可能的,描述只能够尽量靠近类型,它无法对最细微的细节加以掌握。因为类型往往较抽象定义的概念在内容上更丰富、更人文、更有意义、更可直观性。”{18}190-192拉伦茨也探讨了类型在法学方法中的意义,认为“法学只能以下述方式来进行:先探求—由多数法规范有意义之结合状况所显现之—类型的‘主导形象’,然后以此为基准来解释个别规范。” {19}344考夫曼、拉伦茨的著述近年来深受中国法学界的认可和喜爱。类型理论与原型范畴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也是对特征范畴(概念理论)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