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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3.独立的法律渊源。由于早期的商法主要来源于商人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习惯法,由此导致商事审判更加强调商事习惯和商业惯例在审判中的运用,要求法官必须熟悉和充分尊重商事习惯和商业惯例。在18世纪以前,由于法典不完备,社会关系单纯,几乎各国都以习惯为法源之一。“成文法、习惯与法理,为法律之三大渊源”。{16}275。至19世纪,在“法律中心主义”思潮影响下,各国纷纷制定成文法典,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律规则,视为秩序和发展的前提。对习惯多采取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把法理看作法源之一。20世纪以后,社会关系复杂,变化甚大,成文法完全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习惯与法理的地位日趋重要,判例及学说也成为补充的法源。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商事习惯并非习惯法,而是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但它却在很多方面具有近似法律的效力,是人们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认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自发性。{21}商事习惯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22}104中国近代商法难称完备,商事活动又极复杂,因而,商事惯例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商事立法往往要以商事习惯为基础。{23}7虽然目前我国的商法基本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24}15而弥补这个缺口的任务只能靠商事判例和习惯来完成。


  

  4.独特宽松的审判程序要求。商事审判通常采取比较宽容的审理程序,更多地强调其审判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增加。具体包括:(1)更加注意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不轻易判定行为无效。其原因在于良好的经济程序是以行为的有效运行为条件,过多的无效行为会破坏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秩序条件,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序化,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2)采取更为宽容的程序规则。哈罗德·伯尔曼认为:“所有各种类型的商事法院的程序都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性……不仅专业法律家被排除于审理程序之外,而且专门的法律争论也引起反感。这些程序上的特征使商法截然有别于城市法院和王室法院的形式主义程序,也使它截然不同于在普通案件中教会法的成文程序”;“法官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必要求书面的诉状,也不应要求通常类型的答辩状;他甚至在闭庭期间也可以审理;他应当删除拖沓的各种例外;应当拒绝造成延误的不必要的上诉,拒绝辩护人、控告人、当事人和不必要的证人喧嚷。” {25}423。宽容的审理程序具体包括:第一,宽松的法官选任制度。商事审判中,承担审判任务的除职业法官外,许多国家还允许商人参与审判活动。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地位。第二,自由灵活的证据制度。商事审判更强调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采用更为宽容的证据规则,商人之间的证据可以通过任何方法提出,其中包括证人证言与推定。第三,灵活的管辖要求。与民事诉讼上的强制地域管辖原则不同,在商事审判的管辖上通常采取的是管辖自由原则,允许商人之间通过订立不遵守法院地域管辖规则的条款,自由选择管辖法院。{26}


  

  四、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实现途径—对商事特别程序法的初步构想


  

  (一)商事审判程序设计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商事审判的特点


  

  商事审判除遵守民法的平等和诚信原则之外,还具有自身独特之处,主要表现为:在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民事审判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确立与维护的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通过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和善良风俗;商事审判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事审判中要注重商事主体营利性的特点,注意纠纷解决的时效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通过商事审判发挥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引导作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民事诉讼中更关注当事人的意思主义,法官更多地运用职权,主动进行释明,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更倾向于运用利益衡量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商事审判则倾向于通过审判维护商事主体的经营权利和收益,更多强调审判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财富增加。在利益保护倾向方面,民事审判偏重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静态保护和原始权利的保护,通过裁判修复当事人之间受到损害的民事关系;商事审判需要更加关注对行为有效性的保护和利益取得的保障,更加侧重对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民事审判注重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商事审判则注重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典型的如以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为代表的中小股东特殊诉讼保护机制。


  

  (二)商事审判独立化的立法体例


  

  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商事诉讼的特点首先在于商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具有较强的诉讼能力。作为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对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有较深的认识。对诉讼请求和证据认定能够做出正确判断,易于接受调解。商事诉讼的另一个特点则在于商事案件类型多样、专业性较强。在具体案件中会涉及行规、专业贸易术语、票据、金融、税收等大量专业知识,而且交易类型的日新月异决定了商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新问题、新矛盾,增加了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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