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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评价的行政权规范研究

  

  (二)建立多元的评价主体对行政权进行规范


  

  行政系统内部的评价主体是行政评价的首选渠道和常用形式,也是整个行政评价活动开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对行政主体的评价主要是一元形式的上级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的评价,要打破这种传统的单一评价方式,要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多元的行政评价主体,具体包括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评价、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行政主体的评价、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互相评价以及行政主体的自我评价[14]。具体而言,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评价包括对下级行政主体自我评价的再评价、与下级行政主体共同做出的联合评价、对下级行政主体评价程序正当的担保评价三种。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评价,可以激发其对上级行政主体的认同感和责任心,还可以有效的监督上级行政主体的工作,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互相评价,指如果两个或多个行政主体之间职能相近或者存在互助、共同执行、协作或相互支援等关系,可以在这些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互相评价。通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互相评价,能够实现行政主体之间取长补短,避免同类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15]。


  

  行政评价是行政主体发现问题、诊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建立多元的评价主体能够确保行政评价的有效运行,避免评价主体将评价权层层下放,出现行政评价的结果偏离行政评价的目的的现象。为了补充间接民主主义的不足,作为直接民主主义重要体现的参与型政府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民众不仅是行政的对象或客体,也是与行政主体共同承担行政权的承担者[16]。在行政评价中也贯彻了公众参与的理念和机制,问卷调查即是其中的方式之一。在行政系统外部,要通过发放问卷调查或者网络投票等方式吸收公众的参与,广东省法制办于2011年4月16日到5月15日在政府网站上邀请市民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2010年12月,历时一个月,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管理委员会组织政府绩效公众满意度调查,邀请市民通过问卷抽样调查和网上电子民调两种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打分”。对于定量评价指标而言,可以用准确的数字来表示,但是对于许多定性的指标需要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评价。


  

  行政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行政评价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发挥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共同智慧,形成团体的职能结构效应。通过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流,可产生思维共振的效果,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丰富有效的创造性方案[17]。应当在市级政府法制部门建立专门的专家库,吸纳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对于需要专家参与评价的,可以在专家库内进行随机抽取,保证专家学者参与行政评价活动。在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和上级行政主体进行再评价时,应当在行政评价报告书中列出采纳具体的专家或学者的建议内容,公布评价结果,发挥专家和学者的专业特长和理论优势,提高行政评价的实施水平和评价质量。


  

  (三)细化行政评价标准,保证用有效的评价结果对行政权进行规范


  

  对政策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对政策进行改进,并且高效率的使用政策评价的结果[12]。有效的政策评价应当为政策的形成提供支持,对相同的政策进行不同层面评价比较,积累政策评价的材料,提高政策评价的有效性。作为评价对象的政策主要是指抽象的政策,即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制定的方针、策略或其他事项。政策评价的具体标准是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政策评价的合法性是指政策的制定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评价的合理性指标是指制定政策的目标清楚、政策实施的效果明确、政策实施的实践安排合理、政策实施的手段合理以及政策的制定符合经济形势变化;政策的可操作性标准是指政策的体系健全、政策切实提高了政府部门的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获得了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政策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具有实现目标的可能、政策产生效用并解决问题、政策具有在维持社会制度中的贡献以及政策在实施遇到不顺利的情形时可以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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