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进行事后评价的时间,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价不能在规章制定后立即进行,而是应当在行政规章实施满2年后进行。对于社会公众反应强烈或者社会效果不好的行政规章,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提前进行评价。
在以往的评价中,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在行政行为结束后进行的事后评价,但过分以事后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会导致评价结果的异化,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是“为了评价而评价”、“为了结果而评价”,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出现。根据行政活动的性质不同,要设定不同阶段的行政评价方式,在注重评价结果的同时,也要注意对行政行为过程的评价,这更能反映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执法水平及其对整个行政组织的贡献。事中评价不仅对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11]。在进行事中评价时,如果发现经过事前评价,经论证具有可行性的行政活动,在实施中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可通过事中评价来终止该行政活动,以避免行政行为继续实施导致的损害后果扩大,避免整个行政行为实施后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经事中评价发现在实施过程中该行政活动有必要继续实施,对行政行为的作用方式或具体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可以中止行政活动,在调整后继续实施,保障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事中评价过程中,发现行政活动按照原计划进行顺利,不需要进行调整的,则可对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进行控制,以促使该行政活动的有效完成。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事中评价,以弥补事前评价和事后评价的不足。
(二)严格按照启动、准备、实施以及结果回应程序进行评价
行政评价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评价的启动、准备、实施和结果回应四个阶段。启动行政评价程序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评价主体决定要对何种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包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规章以及对公务员个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在准备阶段,评价主体应当选择行政评价的组成人员,选择被评价的行政行为,明确行政评价的标准以及进行行政评价的具体方法;在行政评价的实施阶段,评价主体要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要从海量信息中收取有价值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整理和分析,在整理和分析之后形成行政评价的报告;行政评价报告制作完成后并不代表行政评价的最终结束,行政评价的报告应当对被评价的行政行为作出回应,不仅对当前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还要提出被评价的行政行为的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以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价为例,行政规章的事后评价报告中应当载明行政规章的实施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政规章的立、改、废提出建议。行政评价的结果不仅对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对未来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具有借鉴作用。因此,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评价的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
(三)合理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对政策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对政策进行改进,并且高效率的使用政策评价的结果[12]。有效的政策评价应当为政策的形成提供支持,对相同的政策进行不同层面评价比较,积累政策评价的材料,提高政策评价的有效性。作为评价对象的政策主要是指抽象的政策,即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制定的方针、策略或其他事项。政策评价的具体标准是合法、合理和操作可能性。政策评价的合法性是指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评价的合理性指标是指制定政策的目标是否清楚、政策实施的效果是否明确、政策实施是否安排合理、政策实施的具体手段是否合理以及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经济形势变化;政策的可操作性标准是指政策的体系是否健全、政策是否切实提高了政府部门的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获得了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政策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实现目标的可能、政策是否产生效用并解决问题、政策是否具有在维持社会制度中的贡献以及政策在实施遇到不顺利的情形时是否可以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