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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评价的行政权规范研究

  

  (四)公开发布评价结果,鞭策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规范


  

  强调行政评价的结果运用和公开是实现行政评价的价值、推动行政评价运行的根本保障。公开发布评价结果要求行政主体及时、准确的输出评价信息,评价结果的公开既可以回应民众的要求,又可以满足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需求。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在2010年10月13日公布了对《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价报告,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政府网站详细的了解该行政规章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这种公开会是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评价主体完全“暴露在阳光下”,评价结果会间接的反应行政规章的制定水平和实际执行情况。通过行政评价结果的公开可以充分发挥行政评价的激励机制,导向机制和纠偏机制的作用,要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将好的评价结果与及时的奖励制度挂钩,与公务员个人的职位升迁与薪酬体系相连[13]。这种公开也会给行政主体带来潜移默化的压力,为行政主体的自我规范指明方向,迫使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


  

  三、行政评价对行政权规范的实体性路径选择


  

  行政评价的具体制度构建会直接影响到行政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而行政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又会直接关涉到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要对行政评价主体、具体原则、评价的标准进行慎重选择,以保障通过行政评价对行政权进行规范的有效性。


  

  (一)明确行政评价的基本原则,为行政权的规范提供理论依据


  

  1.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评价作为行政公开的内容之一不能脱离公开制度而单独存在,也应当贯彻公开原则。行政评价的公开是进行评价的基本要求,行政评价本身也是一种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是一种信息活动。行政评价的公开不仅包括行政评价的结果公开,即:公开公布评价报告,还要求对行政评价的过程以及具体的依据进行公开。通过行政公开,可以在政府内部、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公众之间实现顺畅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建立具有回应性、责任心和效率高的政府[12]。行政评价的公开推动了行政公开在实践中的深化,在行政自制理念的指导下,行政主体公开评价信息的动力大大提升,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实现了由被动到主动公开的转变。


  

  2.公正原则


  

  行政评价的进行应当体现公正性,即在评价主体进行行政评价时应当做到诚实、公正、实事求是。在收集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时,应当清楚收集的信息与被评价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坚持行政评价所采用的具体标准,为了确保公正性。在评价主体进行评价时要注意行政评价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要依据行政行为的特性,采用合理的手段,尽量定量把握行政行为的效果。行政评价是具有科学理性色彩的思维活动过程,在进行行政评价的过程中,还要更多的考虑到与具体的行政特性相关的内容,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以及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客观的进行评价。


  

  3.全面客观原则


  

  行政评价应当坚持手段合理与目标可量化相结合,做到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行政评价的质量。要实事求是的设立行政评价的指标,设计科学的行政评价体系,配置详尽的评价指标,优化指标结构,设定科学的评价方法。评价时应当选择先定性后定量的方式,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多个评价主体同时进行定性评价,通过不同等次的定义数值,转化为可计量、可统计、可比较的评价结果。评价主体可以邀请专家对行政评价的指标设定进行论证,在行政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纳专家学者的意见。让行政评价的主体与专家进行背对背的评价,这不仅是发挥民主的有效形式,也是确保制定有效政策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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