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目标的设立、过程管理和对照既定目标考评效果(即行政评价),如下图所示:
通过各部门负责人与公务员协商讨论,详细确定每个公务员的工作目标,即为实现本部门的目标任务需要作出什么样的贡献;根据具体的量化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评价(图中虚线方框部分)。
行政评价结果是对目标设置的一种反馈,根据行政评价结果,对行政评价信息进行公开,对行政主体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诊断,针对行政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提出今后的改进意见。通过目标的评价可以分析诊断目标未达成的原因,同时为下一个目标管理周期提供前车之鉴,以利于设置新的目标。根据行政评价的结果,对已经达到目标的应当实施奖励,激发行政主体为完成更高目标而努力[6]。
(二)行政评价通过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实现行政自制
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制、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行政自制是行政权的一种主动性和自律性控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维意识的转向,即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被动工作型政府向主动竞争型政府转变,由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在行政自制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评价制度是一种主动性和自律性评价,行政权的自我规范和约束程度越高,行政主体就越能够做出对于行政相对人有益并符合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行政评价会对行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提供事前的示范和指南,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结果进行检验,以此来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会实现对行政权的自我规范。
(三)行政评价规范行政主体在合法、合理以及可操作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评价可以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表现方式便是做出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便具有公信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具有普遍遵守的特征,这决定了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将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普遍的约束力[7]。行政权的行使不合法、不合理或者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那必然会转化为具体运用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行政评价能够克服行政主体的有限性带给行政权行使的潜在问题。行政评价不仅重视对行政行为本身的“量化”分析,也兼顾行政行为的“实质”效果,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对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果作出客观的评价。在行政评价的过程中,评价主体发现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合理性或操作可能性方面存在问题,会通过评价意见书提出意见,以便行政主体进行及时的调整或者纠正。经过行政评价,行政主体会了解到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权限上是否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以此来检验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是否明显,是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四)实现行政权在运行中的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制和自我纠错
行政评价是一种主动性和自律性评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维意识的转向,即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被动工作型政府向主动竞争型政府转变、由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通过行政评价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十分重要。行政权的自我规范和约束程度越高,行政主体就越能够做出对于行政相对人有益并符合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从而促进行政评价结果的提升。当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权的自我规范成为一种习惯,即行政主体主动避免行政权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不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评价的结果会越来越好,这便实现了行政权的自我预防。如果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发现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操作可能性方面存在问题,也会第一时间调整和改正,这便实现了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自我发现问题。针对自我发现的问题,行政主体能迅速作出反应,针对错误行为进行紧急处理,做到一旦发现错误便能及时制止,避免损失扩大或者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发生,这就实现了行政权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自我遏制。当行政主体发现行政行为有错误,但是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对已经造成的损失主动予以补偿,这就是行政权的自我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