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制定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技术创新是企业积累无形资产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我国自 2009 年全面进入3G 时代后,我国虽然拥有世界上规模第一的电信用户大市场,但我们却没有与用户规模相匹配的足够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实力,我国运营商在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还显得不足,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大运营商的差距还比较明显。在许多重要领域下,我国必须依赖发达国家的信息技术平台,支付巨额专利费用。我国电信运营商只有具备强大技术创新实力,才能在竞争激烈 3G 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由此可以看出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国高新技术行业要根据自身现状,制定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环境促动,政府推动,国际化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形成良性循环,抗衡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挑战[8]。
(五)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是一场博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如同一项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确定一种规范,设置人们的行为界限,从而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既维护权利人利益,又要防止其滥用,这可以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护社会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创造更好的智力成果。适度政策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整个社会效益的增长。我们要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通过建立健全经济政策诸如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合理使用制度等争取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之间找到一个恰当均衡点,促进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注意一个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协调的问题,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目前按 TRIPs 要求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看成是中国经济技术进步的一条腿的话,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则应当是与之对应的另一条腿[9]。随着我国自身知识产权国力的不断增强,在国际经济对比中居于优势的时候,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对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