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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

  

  (三) 知识产权制度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信息资源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动力,从根本上保护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源泉[3]。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考察各国及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强烈地体现了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以其作为一种激烈技术、创造的机制而验证了自身正当性的特色。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 条第1 款中明确规定“保护工业产权”作为其基本目标。而 1995 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 7 条关于协议目的性条款表述为: “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从这两个条约的不同表述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愈来愈重视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我们发明创造了一个较之以往更有效率的知识产品或方法,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将马上进行复制,而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无限可复制性,他人进行复制的边际成本几近于零,与原始发明人或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投入的成本相比较,复制者处于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发明创造者处于劣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市场无法自动通过资源配置来补偿发明创造者,任何知识产品将无法给其创造者以报偿,最终将彻底打消知识生产者的生产动力,阻碍社会知识产品的生产,也使得资源共享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长此以往,将没有人愿意进行发明创造和将其进行公开化的知识共享。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断创造新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


  

  二、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性


  

  (一) 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共享性,因此,专有性与共享性的矛盾是显然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尤其是我国自 2009 年正式进入3G 时代,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成为生活的必须品,表现出信息服务的时代性,如用户需求个性化、传输宽带化、媒体多样化等。3G 能够提供更大的系统容量和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以支持无线互联网接入和无线多媒体业务,使个人终端能够在全球范围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人用任意方式实现高质量的信息移动通信与传输,但在这样自由共享的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侵犯专利、版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破坏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信息资源共享既可以促进科技的进步,使公众的生活更为方便,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又导致了侵害知识产权这一私人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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