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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一) 在价值目标上表现一致


  

  信息资源共享是人们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来自由吸收有效资源、传播知识、创造劳动价值,从长远角度也将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我国政府已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列入国策,信息资源是创新体系的信息保障,需要各资源拥有机构之间的资源开放与共享。实践证明,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若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正是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在价值目标上的表现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良好发展。


  

  (二) 促进创新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本身虽然具有某种垄断权性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也必将通过由此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繁荣经济和贸易,从而造福广大民众,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这也正是信息资源共享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的束缚,通过一个公共信息平台使需信息的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自由访问全球的数字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汲取有用信息; 信息资源正是通过这样一个公共信息平台,传播了知识,鼓励人们去开发更多新成果,以促进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当然,反垄断机制也是在促进创新,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机制可以通过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来促进竞争,而信息资源共享作为一个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又可以激发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技术创新。因此,两者在促进创新方面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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