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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

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


赵运锋


【摘要】刑法实质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之间不是完全独立的方法论,而是呈现对立统一关系。刑法实质解释有利于解读犯罪构成的内涵,也有突破罪刑法定的风险,对刑法实质解释的适用界域应合理定位。从刑法实质解释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看,刑法实质解释一般出现在法律疑难案件中。刑法实质解释结论不但要符合刑法规范与立法精神,还要与公众认同相一致。
【关键词】刑法实质解释;刑法形式解释;罪刑法定;公众认同
【全文】
  

  作为方法论,刑法形式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话题,也是影响实践部门的前沿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探讨刑法解释的方法选择问题方兴未艾,尤其是《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上发表了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与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的论文后,更是将这种争议推到了新的节点和层面,也再次引起理论界对刑法解释问题的深度关注。基于刑法实质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的争议,笔者对两者的关系、刑法实质解释的适用与规制问题做了相应分析和探究。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解释方法是方法论和基本立场,解释方法选择是否科学决定着解释结论的合理与否。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之争,主要表现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两种不同立场的交锋。两种解释论的支持者从各个层面阐释其理论的正确性,并提出诸多理论支撑,流派之风蔚然。


  

  形式的解释论拘泥于法律的字面含义,是一种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推导出结论的解释论;实质的解释论则重视情势的变化与法律适用的目的,主张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目的的考量来发现法律规范的意义、目的。{1}这种观点对立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多有反映。实质的犯罪论者认为,强调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充分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从实质上判定是否存在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2}解释的实质的允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的语义成反比。即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允许解释的范围就越大,距离法文的通常语度越远,允许解释的范围就越小。{3}从实质解释论的论述可知,坚持解释的实质性判断是其核心特征,主张从刑罚的妥当性判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对此,形式解释论者不以为然,坚持从罪刑法定原则角度探讨刑罚的必要性,而不是相反。“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形式的判断。”{4}罪刑法定原则是即便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也不得予以处罚的原则,因此,在确定处罚范围的时候,不应当加入处罚的必要性考虑。罪刑法定原则是即使牺牲处罚的必要性,也要保障国民基于预测可能性进行行动的自由的原则。{5}近年来,随着法律解释学研究的深入,对犯罪构成与罪刑法定的全面解读,国内学者在刑法规范的解释上也开始出现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分野,虽然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与日本刑法理论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在内容上存在一定区别,{6}但是,鉴于实质解释论都是基于犯罪构成的实质性判断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等衍生出来的,因此,两者的理论基础具有一致性,解释立场和解释内容的分歧也具有了延续性和传承性,所以德日刑法理论上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野为我国学者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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