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潮汐能开发利用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依靠政策或层级较低的规章制度加以引导,优势在于政策的灵活性,可以随时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改变策略,但是其权威性不足,因而最终还是需要法律对潮汐能的开发加以规范。一般来说,既然潮汐能是属于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组成部分,在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立法时对其进行规制即可。而在我国尚没有完整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法》,当前制定《海洋可再生能源法》可能性不大。而且我国现今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只有潮汐能正式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对于其他尚处于研发阶段的几种能源还不足以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制定一整部《海洋可再生能源法》需要更多的时间,分类立法也更有利于促进该法的尽快出台,考虑到各种能源有其自身的特点[16],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立法,当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整体层面的法律更适合我国当今实际情况。
该法内容应首先明确潮汐能开放中国家、潮汐发电单位、电力收购企业、地方居民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求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限定潮汐项目的试点区域,先在几个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效后在大的范围内建设。需要有法律对潮汐能试点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规划,防止部分地域随便建设所造成的海域浪费。2、限定开发的资质条件,规范可以开发的主体资格,防止没有条件的乱开发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3、制定支持小型潮汐电站发展的基金政策,配合《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4、明确小型潮汐能开发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提出开发时注意的要点,保障在开发中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4、政府为小型潮汐电站的开发提供科研力量的支持。包括科学研究力量的投入,前期选址时科学论证,促进科研院所与潮汐能开发建设部门的密切合作等。5、明确在潮汐能开发和建设中各方的环境责任,同时制定在开发潮汐能的过程中出现环境问题时的应急机制。
【作者简介】
王颖婕,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崔民选:《2006中国能源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谁能驱动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陆得彬:《制定优惠政策推进新能源事业的发展》,载于《中国能源》1996年第1期,第4-5页。
浙江省电力公司.江厦潮汐试验电站.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1。
江夏潮汐试验电站志(1969—2005)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第210页。
Charlier R H. Tidalpower at 30 years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1997,4(1)p271-289.
江夏潮汐试验电站志(1969—2005)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p210
刁利、谭忠富:《潮汐电站的技术经济分析》,载于《电力学报》 Vol.20 No.2 ,2005。
批复为“我国海域与陆地的分界线是海岸线和人工岸线,你站库区大坝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建造的人工岸线,库区内不宜办法国家海域使用证书”。
任东明等:《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知识读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第142页。
同23 ,p142—144。
同23,p132。
http://stock.jrj.com.cn/invest/2011/05/0113519866268.shtml 2011年05月01日。
叶荣泗:《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载《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1期第5页。
参考《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09年会论文集》p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