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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潮汐能开发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资料显示[7],1994年,由于浙江省重点水利工程江夏排涝隧洞的出海口经过围垦种植的橘园,正值高产年份的50亩橘园全部被征用。虽然当时一次性补偿了37.716万元,但是也使电站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于发电量不足,基本不能依靠发电来维持运作的电站来说,因此而减少电站可以获得利润的一种方式。而这样的问题如果通过合理的规划部署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当时由于缺乏全面的考虑和对潮汐能利用的不重视,因此牺牲电站的利益。


  

  (三)与周围农民的利益冲突


  

  江夏潮汐试验电站是我国目前发电量最大的潮汐电站,如果不是在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后的一些人为原因,发电量会比目前更大。潮汐能发电量与库区面积成正比[8],大坝拦截形成的库区面积越大发电量越多。在建设初期,由于当地农民帮助施工,电站建成后将部分土地补偿给农民,使得可供发电的库区面积缩小。尽管对发电量总体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反映出潮汐能建设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居民的冲突。在面对这类问题时,长期以来是潮汐电站做出让步,这对电站发展产生阻碍。


  

  1980年5月,浙江省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同意在江夏潮汐试验电站库内修筑堤防,同时规定:“堤内库区为电站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1981年2月,温岭县人民政府[1981]31号文件中也规定库区归电站所有,要搞好综合利用。随后,电站开展牡蛎养殖效益显着。库区周围农民也纷纷投资养殖牡蛎,并且面积迅速扩大,电站的养殖区域被占。从1992年开始,电站与当地农民合作开展综合养殖试验,当年收获颇丰,至今养殖仍在进行。而当2005年,该电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向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对库区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海洋与渔业局以电站库区大坝是人工岸线为由拒绝颁发海域使用证书[9]。由此,该电站海域使用的确权无法实现。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上世纪建设江夏潮汐试验电站之初没有进行更好的规划和论证。当时,是考虑到开发海洋的需要,本着试验的心态进行建设,综合考虑还不全面。其次,中央和地方没能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也没有制定适合潮汐能开发建设的政策法规,因此导致不能更好发挥潮汐能优势的现状。而且在出现冲突和矛盾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同时缺乏能够保护潮汐能开发中相关利益的法律规范。另外,对潮汐能开发中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明确界定,潮汐电站应有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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