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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潮汐能开发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二)我国目前对潮汐能开发不够重视


  

  目前国家对开发利用海洋自然资源的呼声很高,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困难,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鉴于经济利益,许多能源企业多集中精力对投资回报较高的几种资源进行开发,如水能、太阳能、风能等。现阶段这几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取得一定进展,运用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在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目前唯一由研究进入开发领域的只有潮汐能,即使如此对潮汐能的研发在我国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潮汐电站的数目更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五十几家到现在的不足十家。


  

  二、我国潮汐能开发利用中的问题——以江夏潮汐试验电站为例


  

  (一)政策支持不足


  

  在我国现存的潮汐电站中,江夏潮汐电站是规模最大,自建成以来一直持续运营的电站,因此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些研究资料显示,江夏潮汐试验电站围垦和渔业养殖的收益高于发电效益[4],而实际上在该电站建立之初确实如此,但随着周围其他工程建设和自身发展需要,目前围垦种植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养殖的水域也与当地的农民合作管理。笔者2010年在江夏调研时得知,该电站目前基本收支平衡,主要因素是依靠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价补贴。目前该电站上网电价为2.5元每度左右,远远超出普通电价。这是国家支持潮汐能发电的表现,但是从长远考虑,为使潮汐能事业得到长远的发展,单纯依靠电价的补贴并不能解决问题。毕竟补贴的资金来自政府,而潮汐电站要想长期良好运作还是要依靠自身的良性循环,因此作为政府单纯补贴是不够的,需要扶持潮汐电站在技术上提高,在进入市场后有政策上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潮汐电站参入市场竞争并维持自身发展。


  

  (二)受地方经济发展限制潮汐能综合优势难以发挥


  

  提倡潮汐能的开发建设不单纯是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有的能源危机,还有其综合效益显着。在开展潮汐发电项目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如果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不但可以维持电站自身运转也可以为周围环境和地方经济产生积极作用。潮汐电站建设中形成的水库水位高于潮位,使该区域的水深增加,水域面积增加,在库区内可以进行水产养殖;修建大坝而围垦的滩涂可以种植农作物。以我国江夏潮汐试验电站为例,1982年围垦滩涂50亩左右,于1985年承包给当地农民经营[5]。潮汐电站的堤坝较低,容易建造,投资相对于水电大坝会少很多。而且修建的大坝链接海岸的两端,缩短了运输距离,方便人们生活。如法国朗斯电站通过700 m长的坝顶公路连接城市,城市之间的距离缩短了30 km,每年从坝上通过的汽车达50万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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