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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潮汐能开发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二)现有立法不能结合潮汐能的特有属性


  

  为解决《可再生能源法》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发改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显而易见的是以上规章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包括风能、太阳能等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具体到潮汐能的开发还没有配套的政策予以指导。相比其他可再生能源,潮汐能的研究和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因此所需要的政策和立法有所不同,现有法律不管是《可再生能源法》本身,还是配套实行的规章制度,都不能更好的针对潮汐能自身特点进行。


  

  (三)缺乏地方立法的配合


  

  像其他可再生能源一样,潮汐能的开发要依赖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地区资源不同,开发条件不同。现阶段我国仅有少数地区具备开发潮汐能的条件,因此不同地区对于开发潮汐能的立法需求不同。在国家没有关于潮汐能开发更为有力的法律政策进行支持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没有主动进行潮汐能开发的规划,关于促进潮汐能开发建设的地方立法缺失,也是阻碍一些地区开展潮汐能建设的一个因素。


  

  四、解决潮汐能开发中问题的策略


  

  (一)创造有利于潮汐能开发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1.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纳入能源企业的考核


  

  对我国的能源企业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的指标包括每年节约能源状况,每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利用可再生能源研究方面的研究投入等。对于那些考核不达标的企业要求缴纳一定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或者开发。可以在考核指标中要求电力企业内部,进行协调和资金的合理分配,规定每年用于化石能源发电和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特别是预留出用于潮汐能研究或建设的费用,促进其投资潮汐能建设项目。在考核的过程中,对综合考评达标的企业,特别是那些积极进行潮汐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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