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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潮汐能开发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该政策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因为企业都是趋利避害的,追逐盈利的企业更多时候希望把资金投到高盈利的产业,将资金分配补偿给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政策如不加强监督就不能很好实施。


  

  2.能源公司内部资金合理分配以解决潮汐能部门工资压力


  

  江夏潮汐试验电站工资支出的压力问题,可以考虑在企业集团内部有能力的分公司多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现在潮汐能电站的工资由电站自己收入解决,使电站背负沉重负担,而整个能源企业却是一个高薪行业,火电、石油等部门普遍工资收入较高。在潮汐能发展初期,可以考虑由总公司补贴部分潮汐电站的工资开支。如采用由总公司负责40%,潮汐电站负责60%的方式以缓解潮汐能电站的压力。


  

  (二)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紧制定规章制度补充立法的不足


  

  1.制定促进潮汐能开发的部门规章


  

  短期内为潮汐能专项立法条件不够成熟,促进潮汐能开发又势在必行,现阶段有必要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对潮汐能开发利用的法律进行补充。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于2010年联合颁布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的流程和申请条件等予以明确,但是对于整个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对目前潮汐能开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规章制度加以解决。随着潮汐能研究和建设水平提高,不断总结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中管理潮汐能开发相关法律的不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还是有必要对潮汐能进行专项立法,提高法律的效力。


  

  2.用规章制度鼓励东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型潮汐项目


  

  从1983年《国务院批准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通知》(国发[1983](190)号)[10],以及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11],到1989年水利部发布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12],,国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开发小水电项目,其中涵盖了小水电计划、项目审批、资金管理、供电区建设、上网电价、税收、银行优惠等各个方面,把小水电开发和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相结合,在这个项目的支持下全国653个县实现初级电气化,解决几亿人的用电问题。


  

  借鉴小水电开发项目的经验,在东部沿海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型潮汐电站项目,解决周边地区用电问题,我国电力供给分布不均,造成区域供电紧张。东部地区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54%,而产电量仅占总产量的45%,约有1/6电力需要从区域外调入[13]。电力资源的总数是有限的,当小型潮汐电站解决的周边地区用电问题后,国家电网的更多资源就可以输送至大城市,对于近几年来大城市普遍存在的“电荒”起到一定作用。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型潮汐电站不但可以供应当地小区域用电,也可以输送到周围更大一些的城市,对我国东部地区长期的发展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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