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
——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
陈海嵩
【摘要】尽管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风险预防原则都具有较大的争议性。欲破解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困境,应在明晰真正问题的基础上,对该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避免仅仅依据法律文本进行“空对空”的分析。风险预防原则真正的问题在于其法律效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放宽研究的视野,从法律实效和社会实证入手,探究风险预防原则何以在社会中发挥效果。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争议;法律效力;风险社会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伴生物——环境风险越来越加以关注。但与此同时,科学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时,常常无法给出确定的结论,这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作物等领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于因应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环境问题的需要,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应运而生,主张即使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也应对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的风险。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即“Vorsorgeprinzp”,并在1984年北海公约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被正式引入国际条约中。此后,风险预防原则得以迅速发展,成为环境立法与实践中的热门词汇,并逐渐由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到环境保护一般性领域。国际环境保护中则更是如此,以至于有学者认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1]
但是,表面的繁荣不能掩盖风险预防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风险预防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尽管表面上对风险预防原则有着近乎一致的认可,但一涉及到实际运用,各方的立场和做法往往是大相径庭甚至是截然对立。从着名的牛肉——荷尔蒙案到转基因作物的国际贸易谈判,莫不如此。再者,即使是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待风险预防原则的态度也会出现极大反差。[2]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是一个具有较大争议性的话题。
当然,我们可以将上述问题的出现归结为各方现实利益的不同,并指责其中一方只顾自身私利而阻挠风险预防原则的实现。这种泛道德化的做法尽管非常易于理解,也可以对现实世界作出非此即彼的划分,[3]但如此做的后果是使风险预防原则在政治现实和道德理想两级之间来回摇摆,不仅难对现实有所改进,更使得真正的法律问题难以彰现。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看,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探讨更多的是以预防的必要性入手,以文献为基础,论证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内涵、是否生效、是否为国际习惯法原则、其法律性质为何、能否援引以裁判案件、等等,皆很好的加深了我们对风险预防原则之了解,但少有在法理层面上提出基础性理论问题,尚有进一步深入挖掘之必要。概言之,明晰真正的问题所在,作出解释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避免只以文本作“空对空”之分析,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而言尤为必要。本文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争议性进行分析,以期明晰风险预防原则核心问题所在,为更加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争议
(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批评与辩护
风险预防原则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具体而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批评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风险预防原则不确定,内容非常模糊。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版本众多,措词也多含糊不清。有学者认为,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有二十种或者更多,而各种表述之间并不相互兼容;[4]有学者总结了各种国内和国际法律文件,指出风险预防原则至少有19种不同的定义。[5] Christopher D. Stone教授则认为,没有也不可能有单一的风险预防原则以符合所有的需要,在面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时,应该发展的是适合具体领域的规范和程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