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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环境法庭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纵观瑞典环境法法典化以及水法庭升级为环境法庭的历程,我们发现瑞典是立法先行,然后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审判模式改革并设立环境法庭。当然,瑞典环境法庭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环境环境司法。从深度和广度看,瑞典环境法庭主要是整合环境行政执法资源,将大部分因环境保护部门执法和颁发许可证等引起的纠纷统一交由环境法院审理。我国也应立足本国实际采取改动最小、成本最少的方案,可借鉴瑞典环境法庭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2006年修正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35],从法的类推解释和规范分析来看,该法实际上为专门的环境法院(庭)的创设已经预留了制度空间。再者,从实践方面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按照自身业务或地域的特点,已先后成立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农垦法院、林业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法院,就此可充分发挥现有这些专门法院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方面的作用。所以,我国也不妨尝试将林业法院等专门法院改造为环境法院(庭),研究起草有关设立环境法院(庭)的决定。此外,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各地环境法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研究起草有关设立环境法院(庭)的决定[36],规定环境法院(庭)的组织和职权等事项。具体来说,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庭,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环境法庭,在审理重要的环境案件时成立环境合议庭。[37]


【作者简介】
陈真亮(1983-),男,浙江台州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外国与比较环境法、环境司法。
【注释】主要有:文伯屏:《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王灿发:《瑞典环境法的体系及其借鉴意义》,中国环境管理,1995(5);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李挚萍:《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石上的环境法法典化:瑞典<环境法典>评析》,学术研究,2006(12)等。
王灿发:《瑞典环境法的体系及其借鉴意义》,载《中国环境管理》,1995年第5期,第12页。
该环境目标体系包括原则、目的、过渡性目标、战略以及后续机制等。See Karin Edvardsson, Using Goals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The Swedish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Vol.34,No.2, pp.170–180.
这15部法律是《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水法》、《环境损害赔偿法》、《动植物法》、《健康保护法》、《农业用地管理法》、《转基因组织法》、《化学产品法》、《生物杀虫剂法》、《林地杀虫剂法》、《含硫燃料法》、《公共清洁法》和《禁止向水体倾倒废弃物法》。
Marianne Steneroth Sil1en.the environmenta1 1aw system.N.S.J.Koemaned.environmenta1 law in Europ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524-525.
瑞典的国家格言是“F?r Sverige i tiden(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个人格言)。”中文意思是“为了瑞典,与时俱进”。
Section 1 of Chapter 1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文中所引《瑞典环境法典》条文依据瑞典法律翻译办公室翻译的英文文本并结合瑞典语版本(Svensk f?rfattningssamling,SFS 1998:808)译出。
这16项环境目标是:(1)减弱的气候影响;(2)清洁空气;(3)仅有自然的酸化;(4)无毒的环境;(5)起保护作用的臭氧层;(6)安全的辐射环境;(7)零富营养化;(8)生机盎然的湖泊与河流;(9)优质的地下水;(10)平衡的海洋环境,旖旎的海滨与群岛;(11)茂盛的湿地;(12)可持续的森林;(13)变化多样的农业景观;(14)秀丽的山色;(15)良好的建成环境;(16)丰富的动植物生命多样性。See Swedish Government Minist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Quality Objectives: A Shared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Bill 2004/05:150) 【EB/OL】.http://www.sweden.gov.se/content/1/c6/06/69/79/80a58d03.pdf .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84-85页。该书此处表述为“水权法院”,通过阅读瑞典环境法典相关文献,“水权法院”应为“水法庭”。故引用时做了修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69页。该书此处表述为“水法院”,通过阅读瑞典环境法典相关文献,“水(权)法院”应为“水法庭”。故引用时做了修改。
《瑞典环境法实施机制及其借鉴意义》(王晓辉,《世界环境》2007年第5期)一文认为目前瑞典同时存在水法庭与环境法庭,这明显有误。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9页。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4页。
Section 1 of Chapter 1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Artile1 of chapter 1 of Swedish Instrument Government(SFS 1974:152).瑞典宪法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议会法》等四部宪法性法律组成。
Artile18 of chapter 2 of Swedish Instrument Government(SFS1974:152)。“自然环境享用权”是指瑞典公民有权在乡间自由散步,但要给予大自然和动物应有的关爱,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他人应有之尊重。瑞典国家环保局用“不打扰,不破坏”阐释了这一权利。参考瑞典对外交流委员会.开放、透明和民主【EB/OL】.www.sweden.cn/fileadmin/ user_upload/SwedenCN/SOCIETY/Openess/SI_Openness_Chinese.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1-2-8】.
Courts and cases Sweden【EB/OL】.http://www.lexadin.nl/wlg/courts/nofr/ eur/lxctzwe.htm【last visited 2011-2-10】.
Section 1 of Chapter 2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4 of Chapter 2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10 of Chapter 20 and Section 1 of Chapter 21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11 of Chapter 2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2, 8, 9 of Chapter 2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7 of Chapter 2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夏凌,金晶:《瑞典环境法的法典化》,载《环境保护》,2009年第2期,第87页。
Section 12, 13 of Chapter 16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ction 2 of Chapter 30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See the Environmental Code: a summary of the Government Bill, 1997/98:45【EB/OL】. http://www.sweden.gov.se/download/cc00b588.pdf?major=1&minor =20545&cn=attachmentPublDuplicator_0_attachment>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A résumé of the text of the Code and related Ordinances,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M2000.22. 主要有:环境证据倒置原则、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原则、预防原则、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合理选址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资源管理和生态循环原则、产品替代原则、成本合理原则和危险活动禁止原则等。See Chapter 2 of 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主要有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管制度、环境补偿及赔偿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环境税制度等。
目前世界有250多个环境法庭(院)。
Tun Lin, Canfa Wang. Green benches: what ca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earn from environment courts of other countries? Asian Development Bank, 2009.
1989年武汉市沌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区环保局设立了环境法庭。
目前我国各地环境法庭可分为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和狭义的环境保护审判庭三大类。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美国学者达西·戈尔兹也建议中国建立专门环境法院。See Darcey·J.Goelz,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s a specialized court the solution? Vol.18, Pacific Rim Law and Policy Journal, 2009.
蔡守秋教授对此也有独到的论述。参阅蔡守秋:《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76-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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