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法庭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陈真亮
【摘要】作为世界上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瑞典在199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法典,为瑞典环境法庭制度从
水法庭到环境法庭的历史演进创造了法律保证。瑞典环境法庭设置、管辖范围、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环境诉讼制度等对我国环境法庭实践不乏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瑞典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
水法庭;环境法庭;环境诉讼
【全文】
瑞典地广人稀,总面积45.03万平方公里,目前人口933多万,是一个自然环境十分优美和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北欧国家,素有“森林与湖泊之国”的美称。特别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瑞典更加积极地致力于国内环境治理并参与国际环保事业。当其于1995年加入欧盟时,得到了很高的期望和评价,正如西班牙马德里《国家报》所言,“瑞典加入欧洲联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它将促进欧洲其他国家向瑞典看齐。”就此,中国较早地对瑞典环境法进行了关注与研究[1]。瑞典自1995年加入欧盟后一直致力于建设绿色福利国家,那么15多年来其环境法有哪些新发展呢?瑞典环境法典所确立的环境法庭制度的实施效果又如何呢?鉴于当前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都非常重视环境法庭建设,所以笔者在把握瑞典环境法最新发展基础上,考察瑞典环境法庭制度及环境诉讼制度,希望能为我国环境法庭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一、瑞典环境法庭产生的立法基础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其“环境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包括了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它们共同为瑞典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2]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虽然瑞典国家通过环境目标体系有效保障了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实施,[3] 但由于瑞典环境法存在授权立法过多,规章过乱,法律法规之间大量交叉和重叠甚至相互矛盾,形成了模糊不清的地带,全国缺乏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机构来说,要全面理解整个环境法律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所以迫切需要协调这些法律法规,将主要的环境法律整合在一部环境法典中。
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这客观上要求瑞典进行“环境政策与法律的一体化”改革。1997年9月16日瑞典政府表示将瑞典转变为一个生态可持续的国家。1997年12月,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环境法典草案,将历年制定的15个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4]进行了综合、修改和增加,草案经过“讨价还价”后于1998年7月7日通过,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5]2000年8月,环境法典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较之于法、德两国“一波三折”环境法典编纂来说,瑞典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可谓一帆风顺。当然,瑞典环境法典并不是瑞典环境法体系的全部,《森林法》、《核活动法》、《辐射防护法》等法律并未纳入环境法典。也就是说瑞典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平等施行、共存互补、行政法规辅之。相对而言,环境法典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稍显零散和单薄,没有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作出综合规定,只强调了有害物质、化学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等一些重点领域。此外,由于欧盟近年来较多地采用了“指令式”立法模式并需要成员国通过立法转化为其国内法。这实际上给瑞典构成了一种外在的立法压力和修法难度,当然这对瑞典环境法的发展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符合瑞典国家格言,可以使其环境法“与时俱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