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瑞典环境法庭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瑞典环境法庭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陈真亮


【摘要】作为世界上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瑞典在1998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法典,为瑞典环境法庭制度从水法庭到环境法庭的历史演进创造了法律保证。瑞典环境法庭设置、管辖范围、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环境诉讼制度等对我国环境法庭实践不乏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瑞典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水法庭;环境法庭;环境诉讼
【全文】
  

  瑞典地广人稀,总面积45.03万平方公里,目前人口933多万,是一个自然环境十分优美和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的北欧国家,素有“森林与湖泊之国”的美称。特别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瑞典更加积极地致力于国内环境治理并参与国际环保事业。当其于1995年加入欧盟时,得到了很高的期望和评价,正如西班牙马德里《国家报》所言,“瑞典加入欧洲联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它将促进欧洲其他国家向瑞典看齐。”就此,中国较早地对瑞典环境法进行了关注与研究[1]。瑞典自1995年加入欧盟后一直致力于建设绿色福利国家,那么15多年来其环境法有哪些新发展呢?瑞典环境法典所确立的环境法庭制度的实施效果又如何呢?鉴于当前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都非常重视环境法庭建设,所以笔者在把握瑞典环境法最新发展基础上,考察瑞典环境法庭制度及环境诉讼制度,希望能为我国环境法庭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一、瑞典环境法庭产生的立法基础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之一,其“环境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包括了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它们共同为瑞典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2]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虽然瑞典国家通过环境目标体系有效保障了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实施,[3] 但由于瑞典环境法存在授权立法过多,规章过乱,法律法规之间大量交叉和重叠甚至相互矛盾,形成了模糊不清的地带,全国缺乏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企业、公共机构和其他机构来说,要全面理解整个环境法律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所以迫切需要协调这些法律法规,将主要的环境法律整合在一部环境法典中。


  

  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这客观上要求瑞典进行“环境政策与法律的一体化”改革。1997年9月16日瑞典政府表示将瑞典转变为一个生态可持续的国家。1997年12月,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环境法典草案,将历年制定的15个不同领域的环保法律[4]进行了综合、修改和增加,草案经过“讨价还价”后于1998年7月7日通过,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5]2000年8月,环境法典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较之于法、德两国“一波三折”环境法典编纂来说,瑞典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可谓一帆风顺。当然,瑞典环境法典并不是瑞典环境法体系的全部,《森林法》、《核活动法》、《辐射防护法》等法律并未纳入环境法典。也就是说瑞典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平等施行、共存互补、行政法规辅之。相对而言,环境法典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稍显零散和单薄,没有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作出综合规定,只强调了有害物质、化学产品和转基因产品等一些重点领域。此外,由于欧盟近年来较多地采用了“指令式”立法模式并需要成员国通过立法转化为其国内法。这实际上给瑞典构成了一种外在的立法压力和修法难度,当然这对瑞典环境法的发展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符合瑞典国家格言,可以使其环境法“与时俱进”[6]。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