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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环境法庭制度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瑞典环境法典共33章将近500个条文,体例上分为部分(part)、章(charpter)、节(section),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法典和20世纪环境保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第一章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本法典的目的是推动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当代人和后代人享有一个健康和健全的环境。这种发展是建立在承认自然值得保护的事实和我们改造及开发自然的权利必须与明智地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法典规定了五大具体目标:①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来自于污染和其他影响的损害和伤害;②保护和保存珍贵的自然和文化环境;③保持生物多样性;④对土地、水和一般自然环境的使用应有利于确保在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等方面长期良好的管理;⑤从建立和维持生态循环的角度鼓励对物质、原材料和能源的重复利用、循环利用和其他物质管理。[7]为此,在2001~2005年期间瑞典议会通过了16项环境质量目标、72项中期目标、近200项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与措施,其根本目标是在一代人(约20年)的时间内解决所有重大环境问题,为全国各部门、各地方的环境规划与行动提供统一框架。[8]可见,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着环境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也成为贯穿整部法典的最高指导原则。值得指出的是,瑞典环境法典将“自然环境保护”一编置于“特定活动规定”一编之前,可谓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环境立法方法论上的自觉与觉醒,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生态保护优先”理念。总之,瑞典环境法典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和本国特色,其法律原则、规范构造、立法方法以及法典化路径之选择等对我国环境立法不乏借鉴意义。


  

  二、瑞典环境法庭的历史沿革:从“水法庭”到“环境法庭”


  

  除了环境行政实施机制以外,瑞典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保障机构是环境法院。在环境法典时代,与环境法实施相关的法院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环境法庭,有关行政机关的分工协作,保证了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其实在瑞典环境法典颁布之前,鉴于本国河流较多,水源广阔的特点,为有效解决水权纠纷,保护水环境,瑞典还设置了水法庭(the Water Court)。其建制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分初级水法庭和地区水法庭,有关水法庭制度,瑞典以前的《水法》曾有详细规定。“对水法庭审理的有关谁是纠纷案件的上诉,应向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也是一个高级水法庭(Svea上诉法院)提起,该上诉法院有一个专门审理水权纠纷案件的部门,对该上诉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服的,要求上诉的向最高法院提起。法院依据法律审理案件,不受其他任何干涉,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于国家相抵触的条例或规章,也不适用于想法相抵触的法律。法院不得以违宪为由废除某一法律。最该法院只设你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有特殊理由的上诉案件。所以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案件是有上诉法院审理终结的。”[9]此外,根据原《水法》规定,水法庭是水事许可机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任何与水有关的行为需要得到水法庭的许可。但一定规模的水工程要经过内阁的批准,经内阁批准后的水工程应由水法庭按正常程序准备。由于水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赔偿由水法庭宣布赔偿方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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