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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立法与经济转型——以英国工业革命缘起为中心

  

  毋庸讳言,世界各国均逃不出这一基本框架,而目前的新能源发展,更迥似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经济转型,是一种朝着试图发生根本性经济转变的方向发展的转型,例如对风能、太阳能的利用就是一种螺旋式的更高层次的有机能源利用的回归。当然,我们无法预料,这次全球性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经济转型就一定会垂青美国、中国,或者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即使这一国家投入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因为从工业革命的历程来看,根本性经济转型具有耦合性。正如英国史学家里格利在谈到英国首发工业革命时所说,“英国找到了逃脱制约的途径,它起初纯属偶然,而非有意设计”。[43]所以,关注新能源发展并不一定能率先实现根本性的经济转型。


  

  然而,这也决不意味着对新能源投入的摒弃。因为一方面,对新能源的投入存在引发根本性经济转型的可能;即使没有率先促成经济转型,前者也会迅速将国家带入转型轨道,并超越首发国家,工业革命的追随者美、德两国就是明显例证。这是因为,首发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出现路径依赖,就会受到早期经济转型时保留下来的许多不利因素的牵制。一如英国经济史学家克拉潘所指出的,当时英国电气产业的落后,正是由于“法律的现状和地方当局的冷淡或敌对的态度”。[44]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后起国家都能成功地实现渐进式的经济转型。19世纪后期的中国与日本就是一个鲜明的对比。因此,要率先实现根本性的经济转型,或者至少要实现后起国家的渐进式经济转型,就必须从制度设计这一维度加以考量。


  

  (一)必须建立起“经济转型是一个二元结构”的前提


  

  “工业革命本质上是二元的”。[45]里格利的这一论断深刻揭示出工业革命是以市场饱和与能源变革为基础的二元结构的经济转型,市场饱和是催化剂,而能源变革则是质变因素。


  

  无疑,经济转型是以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为特点的。回顾前工业革命的英国,正是基于国内外市场的饱和,经济发展到一个无法再被市场所包容的情形时,才发生了根本性的经济转型。[46]而要达到这一临界点,就需要经济发展达到某一峰值。但更重要的是,这种临界点应是指某一特定能源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而必须发生的转型。例如前文所谈到的,木炭已不能满足英国国内市场的需求。


  

  况且,从英国工业革命后期经济衰落也可以发现,当煤炭依然能满足市场时,英国难以迅速转入后工业革命阶段。[47]所以,倘若市场仍有能力容纳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经济时,特别是某一特定能源仍能提供市场所需时,经济转型往往不会迅速发生。


  

  市场能推动经济达到一个转型的临界点,但却不能单独支撑,完成这种转型的任务。历史已无数次证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未发生相应的能源变革,经济往往会走入一个衰退期。一如兰德斯所指出的,由于繁荣背后缺乏能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的本质性变化,单靠数量上的增长不可能获得稳固的保障,这种经济优势不久就会衰落。[48]所以,市场饱和与能源变革是完成经济转型必不可少的两个前提条件。


  

  (二)能源立法的制度性优化是经济转型的关键


  

  由于根本性经济转型具有耦合性,所以我们无法预料这种转型一定会率先发生在哪一国。因此,应更多的关注渐进式经济转型,做好以“后起国家”实现并超越首发国家的物质准备;况且,英国工业革命的历程也揭示,在根本性经济转型之前,它同样存在大量的渐进式转型的投入。[49]而渐进式经济转型的关键则在于能源立法的制度优化。


  

  克拉潘在反思工业革命后期英国被美、德赶超时,曾指出,在技术革新方面,当时的英国并不逊于美国、德国,而迟滞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方面,造成这一迟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律的现状。他举例言之,英国1882和1888年的电力照明条例是其电力发展的主要立法,这两项条例都是旨在促进电力事业的早日市有化,或至少是给以一切便利。但是这两项条例为了公众的利益,给予地方当局以抵制任何电力计划的便利和对电力输送的完全控制权——挖掘街道和铺设电线。而这种控制在美国比较松弛。此外,地方政府的现存单位那些赋有延置权的权力机关不一定是生产电力的适当单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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