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发英国工业革命的能源立法及其意义
回顾英国工业革命史,可以发现,能源立法在能源变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一过程却并非是一条坦途,是在经历了重大的立法调整之后,才得以实现的。
(一)煤炭禁令的失效
禁止使用煤炭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1285年时,英国伦敦的居民已开始纷纷抱怨煤烟“污染和腐化”了空气。1306年,由于铁匠、酿酒者和其他需要硬燃料的人们燃烧了更多的煤,而引起民众的强烈抗议,英国政府不得不颁布法令,禁止使用煤炭,违者将科以重罚并毁掉其熔炉。[20]
历史确以表明,14、15世纪,英国煤炭使用量陡然下降。这说明来自禁煤的法令起到了效果。但如果深究的话,则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欧洲肆虐的瘟疫(黑死病)多次降临英国,使人口锐减,到15世纪,英国只剩下300万居民,大约是瘟疫来临之前人口的一半。[21]这就使得英国的森林足以提供充足的燃料,而无须使用“肮脏又气味难闻”的煤炭。
然而,1558年伊丽莎白一世即位后,英国人口和经济开始从低谷中走出。发达的海外贸易使造船业和毛纺业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牧场的扩大、木料的采伐,使森林逐渐消失。为避免木材匮乏,维护经济安全,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限制对木材的砍伐,并对偷盗林木者科以重罚。结果,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燃料短缺,使禁煤法令成为一纸空文。[22]
(二)自由开采的能源立法
1.英国普通法对煤炭所有权的规定
普通法上对煤炭所有权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诺曼公爵统治下的英格兰。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颁布法令,规定国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和最终的所有者。[23]并随即在英国建立起独特的土地保有制度,即除国王之外,其余人只拥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24] 1086年,在他授权下完成了《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12世纪之后才称为《土地赋役调查书》),其中记录了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东西,土地、林木甚至牛羊,更包括了铅、铁的开采,但是唯独没有记录煤和煤炭开采。[25]这一史实表明,在当时的英国,煤炭并不被认为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然而,这种独特的土地保有制度,却为前工业革命英国煤炭的自由开采营造了适宜的法律氛围。
1217年,作为《大宪章》的补充内容,亨利三世颁布了《森林宪章》(Carta de Foresta),规定除金银贵重矿藏以外,林木等其他资源均属于土地占有者。[26]但是这一宪政文献中同样没有提及煤炭。直到1259年亨利三世授予纽卡斯尔—泰恩地区(Newcastle-on-Tyne)的自由民开采煤炭的特许状,才出现了有关英国煤炭最早的法律记录。[27]然而,煤炭所有权的归属却仍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直到1568年,伊丽莎白一世与诺森伯兰伯爵就矿物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法院在裁定英国国王拥有所有贵重金属矿物的同时,否决了前者拥有所有非金属矿物的事实。[28]至此,在普通法上首次确立了煤炭所有权的归属,并为之后的煤炭自由开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英国宗教改革引发煤矿所有权变动
虽然普通法规定了采煤自由,但如果人们没有开采的愿景,煤炭产业依然难以发展起来。而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恰恰起到了这种“催化剂”的作用,它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变动,最终推动了英国贵族乡绅对煤炭的积极开采。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土地的最大所有者之一,英国也不例外。威廉一世在位之际,1/4的土地属于教会。[29]而到宗教改革之前,经过王室和世俗的馈赠,教会已拥有英国1/3的土地。[30]特别是那些富含煤层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教会。[31]然而教会却并不热衷煤炭开采,这是因为:一方面,教会的教义反对利用土地资源。“地产为生计,十一税为利润”,这是当时教会在收入方面最基本的信条。[32]因此,教职人员从不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土地之上,这也包括了采煤业。况且,根据教会法的规定,教会土地不得自由买卖,进一步限制了煤炭开采。另一方面,教会没有煤炭贸易权。虽然它占有大量煤田,但煤炭贸易权却被具有自治性质的市镇当局所垄断。在中世纪,双方就曾多次因煤炭贸易权问题发生争执,而教会屡屡居于劣势,这一情形也严重打击了他们开采煤炭的积极性。[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