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9年,亨利八世召开宗教会议,旨在剥夺教会在世俗政治中的权力。1536年,议会通过了《小修道院解散法》,1539年又通过了解散大修道院的法案。这样,经过宗教改革之后,教会土地大量缩减。英国历史学家托尼(R. H. Tawney)对1561年英国七县的土地分配进行调查,发现,教会此时的土地只占到了7.2%,王室的土地占到9.5%,而贵族与乡绅的土地则高达80.2%。[34]而就整个英国来看,到1873年贵族乡绅所拥有的土地已占到79%。[35]因此毫无疑问,宗教改革引发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有力地促进了英国煤炭的积极开采。
此外,尽管15、16世纪的圈地运动以及海外殖民贸易带回的大量资金,也都为英国煤炭的规模开采准备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土地保有制度和煤矿所有权的变动,却是直接从立法上推动了英国的能源变革。
(三)能源立法在引发英国工业革命中的意义
必须承认,英国的能源危机是引发工业革命的重要成因。但不容忽视的是,当时英国独特的法律制度,对解决能源危机,特别是促发能源变革和工业革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英国的土地保有制度促进了煤炭产业的发展和壮大。这体现在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的比较之上。英国的土地保有制更具自由度,极大地发挥了土地的效用,特别是普通法中规定王室只拥有金、银等贵金属的所有权,使采煤权牢牢地控制在具有工商业头脑的新贵族和乡绅手中,从而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使煤炭产业迅速崛起。而此时的欧洲大陆却囿于制度上的桎梏,使其难以首发工业革命,尤其在采矿权方面,无论是金属的还是非金属的,均属于王室,其他人如要采矿必须获得国王的特许状,这样繁缛的程序、苛刻的条件和高昂的成本,足以使大多数人望而却步。[36]英国经济学家兰德斯对此指出“不得不承认,他们工业革命的步伐与英国相比还是缓慢很多。尽管……,却花了几代人的时间才完成消化、吸收这些技术,进而又花了更长时间才追赶上英国”。[37]
其次,量少质优的能源立法创造了英国煤炭产业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能源税收而言,煤炭开采的税赋较轻。英国对煤炭征税,可追溯到1421年的《纽卡斯尔船运煤炭载重法》(Coal-keels at Newcastle Act 1421)。该法规定,对于在纽卡斯尔没有选举权、却从事煤炭贸易的人,王室要征收2便士/查尔特隆(2d. per chaldron,查尔特隆,旧时英国用于煤炭的计量单位,约等于36蒲式耳)的税收。但实际上该法并没有严格执行。1599年当伊丽莎白女王为弥补财政收入,提出这一未被严格执行的税收必须偿还时,遭到当地煤炭贸易商和自由民的强烈反对,最终双方以一次性支付1先令/查尔特隆的妥协价格终结了这一法案。
至此,形成了王室仅对煤炭水运(出口和国内河运)有征税权的普通法规定,例如,在伦敦码头上岸的煤,须征收4便士/查尔特隆。詹姆士一世执政时期,煤炭出口税增加到8先令4便士。到查理一世时,他试图再次提高税收,但内战的爆发使这一想法破灭;更有甚者,长期议会期间曾一度取消煤炭出口税这一王室的特权收入,直到1660年,煤炭出口税才被重新认定为王室的固定收入。[38]而有关国内煤炭税收和买卖的限制,最终也在1831年被完全废除。[39]毋庸讳言,英国在煤炭税收政策上的规定是相对宽松的,并没有专门的开采赋税,而所征收的仅为关税一部分的煤炭出口税。[40]这样,从法律上保障了英国煤炭产业早期的健康发展。
此外,就煤炭垄断而言,英国煤炭垄断始终未能形成相应的规模。这一方面是由于英国煤田众多,随着交通运输的扩大,特别是运河、铁路的修建,煤炭贸易的大规模垄断几乎难以形成。[41]另一方面,一些相关禁止法令的出台也限制了垄断的发生。例如英国《1623年反垄断法》限制了国王对经营垄断权的发放。值得一提的是,在煤炭产业上,英国政府总体上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的介入仅仅表现为防止过高的煤炭价格。[42]以至于直到1842年英国才出台了第一部有关煤炭的全国性法律。
三、能源立法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定位
不可否认,能源立法在英国首发工业革命中所到了积极的作用。这无疑启发我们应如何思考当前能源立法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定位问题。从能源利用的角度而言,经济转型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根本性的经济转型,例如英国的工业革命,从有机能源向无机能源的经济转型;另一种是渐进式的经济转型,像美国等工业国家的后工业革命,仍是以矿物能源为主的经济转型。尽管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工业革命,但工业革命更是一种“质”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