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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犯罪论体系之提倡

  

  五、结语


  

  实质的犯罪论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定罪标准的协调与统一。形式犯罪论导致我国刑法定罪标准的双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惟一标准,任何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犯罪成立。然而,实践中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往往“在确认其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后,并不直接定罪,而是在排除了阻却犯罪性的可能后,才进入定罪程序,使定罪建立在更为严谨科学的基础上。在正常的诉讼中,行为的各种因素在被确认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后,已经说明在此之前没有发现阻却犯罪性事由。但为慎重起见,再排查一遍是否存在阻却犯罪事由,可以起到避免冤假错案的效果。”{27}(P.40)这实际意味着,在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后,由社会危害性理论再充当一遍评价的角色。这样,将是否具备实质可罚性的价值内容剥离出去而单纯从形式上理解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之后,导致了“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双重而畸形的犯罪评价标准,并因而导致社会危害性理论倍受指责,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惟一定罪标准的地位受到冲击。社会危害性理论揭示的是犯罪本质,它是犯罪概念中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是综合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指标,亦即是犯罪本质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反映和体现,因此,社会危害性理应是指导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理论,而非构成要件之外第二个定罪标准。“犯罪论中所概括的犯罪概念的一般特征,使合理的、与事实相适应的和均衡的判决成为可能,而且它对维护法安全是起到很大作用的。但人们也不得忽视落人非常抽象的程式化的刑法解释学(Strafrechtsdogmatik)的危险。该危险存在于法官机械地信赖理论上的概念,从而忽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重要的总是要解决实际问题。” {5}(P.250)因此,犯罪概念对犯罪构成的指导解释作用要求对刑法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而非形式的解释,这样,从实质可罚的法益侵害程度亦即社会危害性程度理解犯罪构成要件是顺理成章的。因此,实质的犯罪论不但还原了刑法13条犯罪概念亦即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犯罪构成解释理论的地位,又维护了我国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判断标准的惟一性;而且,通过犯罪概念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作用,真正体现了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的特点。


  

  实质的犯罪论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治国的人权保障原则要求对我国传统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如前述因为这种犯罪论体系被普遍认为是以假设有罪为前提的,体现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另外,由于以往任何对四要件论重新加以排列或者增加或减少一个要件的做法都无法动摇这一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根本,为了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自由人权保障机能,我国愈来愈多的刑法学者主张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因为这一模式是对非罪行为的逐步排除过程,能够为行为人的无罪辩护提供广阔的空间。


  

  形式与实质的犯罪论是来源于日本刑法学者围绕三段论的犯罪论体系所产生的争论,这样,如果按照目前盛行的“移植论”者主张的直接引入大陆法系三段论式的犯罪论体系,那就意味着在当前日本刑法学界所存在的犯罪论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争论日后在我国的犯罪论中是不可避免的;与其引进之后面对,莫如引进之时就结合此问题直接构建具有形式或实质特色的新的犯罪论体系。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基于此种视角创建了二阶层的实质犯罪论体系{28} (P. 115 - 274)。该体系有两个实质条件,一是存在着值得处罚的行为,二是行为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据此,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被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是对值得处罚的行为类型化的规定,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对行为人非难可能性的规定;行为是否符合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必须结合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存在,在没有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存在时,行为便是有罪的。这种犯罪论体系,从结构上杜绝了对犯罪构成要件可能会存在的形式评价,从设计上赋予了构成要件实质判断的标准即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最终完成了以可罚必要性为内容的真正意义的实质犯罪论体系。这一犯罪论体系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超前价值:前者是指其一举解决了我国犯罪构成的改造问题,完全实现了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后者是指其直面日本学界形式与实质犯罪论之争并且基于后一立场对于中国引进该体系之后所必然面临的同一问题提前作了解决。


  

  当然,实质的犯罪论代表了对待刑法理论的一种立场一种方法,其本身如何构建,可能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较之二层次抑或其他的实质犯罪论体系(比如不要犯罪客体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结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特色,探寻适合我国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才是今后我国刑事法治工作者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难题。


【作者简介】
刘艳红,单位为东南大学。
【注释】Beling, Die Lehre vom Verbrechen, 1906,s. 7,23ff.
Beling, Die Lehre vom Verbrechen,147,162-163,56ff.
Beling, Die Lehre vom Verbrechen,. 1930 s. 10.
同上。
M. E. Mayer, Der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 strafrechts, Aufl. 2, Heidelberg 1923,s.7,184,185.
Vgl. Edmund Mezger, Vom Sinn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 nde, Sonderadruck aus der Festschrift, 1926, s. 41-46
Vgl. Grtlnhut, Begriffebildung and Rechtsanwendung im Strafrecht, 1926, s.5-7.
Erik Wolf, Die Typen der Tatbestandsm? ssigkeit, 1931,s. 11.
M. E. Mayer, Der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 strafrechts, s. 186.
Vgl. Edmund Mezger, Strafrecht. Ein Lehrbuch. 3. unver? nderte Aufl.,1949, s. 185-188
Edmund Mezger, Vom Sinn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tiest? nde, Sonderadruck aus der Festschrift, s. 15.
Vgl. Edmund Mezger, Strafrecht I. Allgemeiner Teil 1960, s. 89
大判明治36年5月21日刑录9辑,第874页。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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