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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犯罪论体系之提倡

  

  (四)现代刑事法治国家构成要件的新机能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产物,构成要件的机能随着罪刑法定的发展而变化,即由早期与形式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人权保障机能演进为与现代法治国及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的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此即构成要件的新机能;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对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解释,正是构成要件新机能的体现。


  

  刑法构成要件是基于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古典学派学者反对封建专制、司法黑暗的法治国原则,其内容也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以行为为中心,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只有犯罪行为才是刑法谴责和处罚的对象,关注的中心在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及其违法性;认为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作为刑罚的根据,就会混淆法与伦理的关系。


  

  基于此,罪刑法定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刑”的思想,对客观的犯罪行为预先规定并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进行宣示,正是罪刑法定所从事的全部活动。正是罪刑法定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行为主义为其核心内容,使得该原则从一开始就与构成要件理论之间产生了天然的密切关系。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法的评价对象只限于外部行为,它所关注的是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类型化规定,以防止法官滥用刑罚或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在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下所规定之构成要件,非行为构成要件莫属”{26}(P.34)。于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被系统化为客观主义构成要件学说的建立。


  

  构成要件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事先将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的最重要机能便是罪刑法定主义机能。罪刑法定主义之要旨在于人权保障,防止公民受到国家刑罚权的恣意侵犯,因此,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义机能也可称为人权保障机能。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以有罪被处以刑罚;在构成要件定型化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外,只要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国民就不受国家刑罚权的干预。故此,构成要件的人权保障机能又被称为自由保障机能。


  

  现代法治国家是结合了自由法治国与福利国家双重特性的法治国家,现代刑事法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和实质双重侧面。形式侧面是成文法主义、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等;实质侧面则是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传统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意义上的,其最重要机能是人权保障。构成要件作为传统罪刑法定在刑法理论中的产物和体现,强调的亦是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相应所具有的个别化机能。随着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除了被理解为传统形式内涵外,还要求考察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样,构成要件的机能随着罪刑法定主义内涵的变化而产生了变化。人们不再简单地认为,“‘只要有法律的规定,对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科以刑罚,而且可以科以任何刑罚。’根据犯罪的内容,是否有必要用刑罚进行处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对于该种犯罪所定的刑罚是否与其他犯罪相平衡(犯罪上刑罚的均衡),亦即从所谓实体的正当程序的角度来强调罪刑法定的意义。”{21}(P.84)这样,现代罪刑法定主义也要求构成要件在传统的人权保障和个别化机能之外,具备“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2}(P.183)的新机能,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适当性要求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尽量符合公平正义之标准,即只有具备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根据的行为才能被规定为犯罪;对于形式上被规定为犯罪但实质上不具备当罚性的行为应当排除在刑法圈之外;对于罪与刑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不明确应当无效。构成要件作为法律上的犯罪类型,一方面它固然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的形式的人权保障思想,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作为立法者选定的犯罪类型,它是那些在立法者看来侵害法益达到了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行为,易言之,是立法者从众多侵害法益的行为中选择出来的、代表了达到当罚性的行为类型。因此,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的机能。


  

  构成要件机能由人权保障到甄别法益的变化,要求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根据构成要件甄别法益的新机能,只存在处罚行为的法律本身并非意味着处罚行为就符合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主义还有实质的侧面,即它要求实现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处罚的均衡性。只有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排除实质上不应当处罚的行为,才能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又符合其实质内容,这样,对刑法的解释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形式层面而必须转换到实质的视角。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要件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与传统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矛盾。刑罚法规的适当性和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实质的人权保障之机能;传统形式罪刑法定和构成要件理论体现的是形式的人权保障机能;形式与实质人权保障机能的结合,正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的完整内涵;构成要件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机能正是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人权保障机能服务的。


  

  综上所述,既然现代刑法犯罪论体系是目的论而不是范畴论,刑法规范则是论理上先行的裁判规范且在适用上首先是裁判规范,刑法构成要件不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而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的类型化形态,而现代社会下犯罪构成要件不再限于自由保障而是拓展至甄别值得处罚的法益之机能,那么,与之相适应,建立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犯罪论体系当成为今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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