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法典》将财团法人定义为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德国学者认为,“可以把有权利能力的财团称为法律上独立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12]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财团法人谓对于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权利能力之法人”。[13]我国大陆学者认为,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一定目的的财产集合体。[14]
二.公益组织需要财团法人的他律机制
虽然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但是仍存在决策控制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的决策机制。尽管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的特点,部分工作人员怀有利他主义精神,但是作为一个理性人和经济人,内部人盘剥捐款或捐赠物的动因依然存在。[15]和现代公司一样,公益组织也存在捐助人和管理者目标追求不一致的问题,存在同样的代理风险。公司作为有成员的自律法人,已经形成成熟的让成员和管理者的利益正相关的治理机制,公司内部也有相应的法人机关制衡管理者。而公益组织是没有成员的组织,捐助者不可能像社团法人的成员那样对公益组织进行治理;公益组织也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的法人机关,不能通过股东会这样的决策机关制约管理者。所以,公益组织更需要财团法人的他律机制应对代理风险。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要以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为基础,以利害相关者协同为重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主线,以公共责任为依归。[16]
财团法人是具有特定目的有法律人格的特定财产,与社团法人的概念相比,要求更高的法律技术与抽象思维的能力。[17]没有成员的公益组织作为他律法人,必须倚重外部法人治理。首先是财团法人的政府监管。根据英国《2006年慈善法》设立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慈善委员会有四项职权:(1)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注册;(2)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和法律政策咨询和帮助;(3)对登记在册的慈善组织进行分别监管;(4)对违法的慈善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移交法院处理。[18]慈善委员会设立全国性的公益举报,举报途径保持24小时畅通。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通过电话或是直接上门举报。英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理事要对慈善组织因其读职或是故意造成的公益财产损失负无限连带的责任。英国《慈善法》还规定法院也可以通过“慈善诉讼”来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慈善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慈善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完全的情况下,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必要之处分;财团董事有违反捐助章程行为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宣告其行为无效。美国的首席检察官制度也是政府监管慈善组织的方式。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赋予首席检察官监督和管理慈善组织的权利,慈善组织须经常向首席检察官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1987年《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70条的规定,首席检察官有起诉或是参与慈善组织诉讼的权利。首席检察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慈善组织的管理层对慈善组织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慈善组织的理事投资前没有咨询专业的投资专家,轻率的做出投资决定,导致慈善组织遭受损失,首席检察官就可以追究该理事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