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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组织与财团法人制度的契合

论我国公益组织与财团法人制度的契合


张国平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人分类是公益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我国现存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的内涵特征。我国由捐助设立的公益组织,同样需要作为他律法人的财团法人的治理机制。作为公益事业的组织工具,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可以共存;作为公益事业的制度工具,公益信托和财团法人可以并行。
【关键词】公益组织;法人制度;财团法人
【全文】
  

  国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仅有不到10万家的企业有过捐款的记录,也就是说有99%以上的企业没有参与过捐赠。[1]截至2009年末,美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员超过900万,中国只有约2万人。美国人均GDP是中国人均的38倍,但是人均慈善捐款数额是中国的7300倍,参与率达到全国人口的44%,中国参与率仅3%。[2]“郭美美事件”更使我国脆弱的公益事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但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作出的评价是: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弹精竭虑地促使民众恢复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如推出“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等。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公益组织中引入财团法人制度应为当务之急。


  

  一. 本应是财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社会团体的法人类型,但《条例》要求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可见,《条例》是将社会团体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专业协会、研究会、慈善组织等。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社会团体法人191946个,其中中央级社团 1730个,省级社团有21506个,地级社团有56544个,县级社团有 112166个。社会团体法人按行业分,专业性社团有57685个,行业性社团有59783个,学术性社团有40871个,联合性社团有26736个,港澳台社团有42个,外国商会有17个。如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和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相比较,显然有本质的区别。大陆法系中的社团法人是有成员的,我国现存的社团法人是没有成员的;相反,上述社会团体法人和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的内涵要求是完全相同:财团法人的主要特点是其资金来自捐助,上述社会团体法人的资金也来自捐助,有些是会员的捐助,有些是政府的捐助,有些是民间的捐助。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民办文艺团体、民办科研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其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法人三种形式。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属于哪一种法人,《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161303个。按性质分,具备法人资格的6644个,合伙58971个,个人独资80666个;按行业分,教育行业80666个,卫生行业28050个,文化行业4482个,科技行业7927个,体育行业 4712个,劳动行业 13878个,民政有 11179个,社会中介服务有1997个,律师业有68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非常混沌和难以自恰的概念,其一方面强调其非企业,一方面却采用了个人独资,合伙、公司这一典型的企业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企业的性质,但其是否属于事业?《条例》也没有说明。稍加揣摩,我们可以看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强调的非营利,也符合财团法人的内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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