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着作权限制是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保障。在经济学上,作品是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他人使用不用支付作品创作的成本而免费地获取与使用,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大量搭便车行为出现,从而减损作者的创作动机,使社会知识资源总量造成损失。同时,由于着作权表现为限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和传播着作权人之作品,赋予独占性的着作权也会使公众接近、使用和传播知识、信息受到阻碍,这样将降低知识资源的利用价值,并最终影响着作权人的经济效益,因为着作权人之着作财产权实现很大程度建立在对其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上,其自身受到多方面条件限制难以践行。这样,作为制度设计和安排,着作权立法需要找到一种既能激励作者创作和作品传播,又能保障负载作品的思想、知识和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利用的法律机制。对于着作权以适当限制,则可以实现上述两方面目标。着作权限制反映了在一定情况下着作权人对其专有权利的必要让度,节省了交易成本,使着作权作品更加有效率地发挥其价值功用。而且,作品作为着作权的客体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该公共产品属性也是着作权保护之公共利益的源泉。正如有学者指出:如允许自由接触、散布、复制,以现代科技为传播媒介,可以促使信息广为传播与扩散,共享人类文化资产。但这样会损害作者的创作诱因,难以达到以财产权创造资源有效利用的诱因。这样,如何避免着作权之授予与社会大众接触,利用着作权产生外部效用,并降低其交易成本,即着作权设置于限制之经济合理性。[12]
二、着作权限制是实现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
从着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着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这是因为确保公众能够获得作品的前提是存在大量的为社会公众需要的作品,这就需要通过激励作者创作来实现,而在着作权法中激励作者创作的重要机制则是对作者作品予以充分保护。在着作权法中着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因而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权利限制,着作权法确保公众接近作品的目的将无从实现。权利限制成为实现对创作者的激励与公众接近之间平衡的机制。[13]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多数版权立法拟订时都考虑在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与不受作者专有权限制而能自由获取这些作品的社会需要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就版权法律而言,关键是要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只有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时,‘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一般都附有例外和限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