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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

  

  但鉴于眼下学者们不同的学术趣旨和学术素养,也鉴于我国法史学的现有水准,上述超越差别的法史研究至少在目前还只能是偶发性的;若要同时在两个不同领域大展“拳脚”、并卓有成就,则只有个别极优秀者方才可能。在此情形下,两种法史研究齐头并进,既各司其责,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以共同谋求法史学的繁荣,这恐怕才是当今中国法史研究的基本状况。


  

  六、现今法史学之突破口


  

  现代意义上的法史学在中国发展至今日,作为描述性的研究已有近百年之积累,作为解释性的研究也历经了十余年的喧闹。如今,法史学若要真正更上层楼,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依笔者个人之见,我们当须有新的突破口。


  

  就描述性的法史学而言,它既然是客体性(或对象性)研究,既然以史籍的考证为根本,则突破性的进展当在全新之法律史资料和典籍的发现、整理和出版。诚然,即便是一般性的古代典籍,其中仍蕴藏着大量未知的法律史资料,可供描述性研究施展身手的空间依然十分广阔,这样的研究也始终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我以为,更具广阔前景和深远意义的工作或许还是对目前尚不为人熟知之法律史料——如民间古代典籍和地下文物等等——的发掘和研究,原因在于,只有这些全新的史料才能真正为我们开启观察历史的新门径,也才能真正为我们展现出一片全新的天空、甚至从根本上改变我们认识法律的范式。而这样的工作在我国其实大有活动的舞台,也的确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再就解释性的法史学而言,它也许是另一番景象。作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其根本性的进展应取决于研究者(主体)学术素养的提高,尤其取决于新的解释工具的掌握。因为,一切原始的法律史资料,连同其描述性研究的成果(作为对史实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它们对于“现在”和“将来”而言都仅仅是一种“文字上的存在”,它们的意义尚处于未决状态,若用黑格尔式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尚处在转向“意义”上的待发点上。要让这种“文字上的存在”转化为“意蕴上的存在”,抑或说,若要真正显现其对于“现在”和“将来”的内在关联与真正意义,我们的研究者须独具慧眼。而能够赋予我们“慧眼”的只能是独特的(至少于中国法史界而言是)或全新的解释工具和解释方法,只能是取自于外学科的理论、思想和观念:从传统的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人类学理论到新兴的哲学解释学、现象学、结构主义、符号学观念等等。可以说,我们每多一种解释的工具,“历史”便会在我们面前多显现出一层意义,我们也就会多一份创造的收获。因此,当今中国解释性法史学的研究者(或通常所说的“文化派”)所面临的当务之急乃是迅速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充分汲纳其他学科领域,尤其是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前沿成果,让自己真正“武装”起来、锐利起来。否则,一切描述性法史学的成果,从珍贵的古代民间契约到新出土的远古法律史料,于我们都永远只是一种文字上的存在,都始终只能停留在转向意义的“待发点”上,也都永远与我们社会的“现在”和“将来”无关,更与学术的发展和理论的创新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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