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
胡旭晟
【摘要】传统法史学的主流是描述性的,它以史料的考证为根本,而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一种解释性的法史学,它以对历史的学理分析和文化阐释为特征,二者共同构成我国法史研究的新格局。大致而言,前者指向历史的现象世界,是一种客观性考察,它实质上是一种“发现”,其价值主要是学术性的;后者指向历史的根源世界和意义世界,是一种主体性的“理解”,它实质上是一种“创造”,其价值主要是文化性的和社会性的。在当前,两派学者之间存在种种风格差异,需要相互尊重和理解。
【关键词】法史学
【全文】
一、新格局的出现
本世纪80年代中期,当文化热席卷我国学术界之时,法史学界兴起一种新的学术趋向:一种现今已为人们所熟知、而最初系由一批青年学者倡导起来的法律文化研究或法律传统研究。这一新的学术趋向与此前中国法史界一贯之学术风格迥然不同,它不再像以往那般强调考据,更准确地说,它不再满足于对既往法律史状况的描述,而试图追寻诸种法律史现象之深层根源;它尤其不满于传统中法律史研究与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分离,更不满于法律史研究与其他社会史研究的脱节,而主张将法律史视作整体文化史之一部分,不仅将制度、思想、以及往昔被学者们所忽略的观念、心理和行为习惯等等有机结合起来,而且强调从政治、经济、哲学、伦理、审美等等多种侧面和层次对法律史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并同时关注法律史对其他社会史的影响,用梁治平的话说,就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在这里,法律史研究与其他文化史、社会史的研究几有走向统一之势。不仅如此,这种新兴的学术趋向也甚至不满足于对历史本身的文化阐释,它还力求从历史之中挖掘出某些具有现代价值的东西,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甚而由此对当今的法制现实“指手划脚”,这在传统的法史学眼里已着实有些离经叛道了。与此同时,倡导这种学术趋向的青年学子还试图追求一种新的文风,一种生动、活泼、流畅、甚或有些俏丽的文风,这在许多过于严肃的中老年学者看来亦有华而不实、乃至哗众取宠之嫌。当然,这种新兴的学术趋向虽历经十余年的发展,至今依然不是我国法史学的主流,但是,其影响与日俱增、其“市场”日见扩大(尤其在青年学者中)却也同样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它对其他专业和学科的影响力与幅射力也远大于传统的法史研究。可以断言,这种新兴的法史学有着巨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将逐渐与传统的法史学并驾齐驱,共同构成我国法史研究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