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歧异决定了二者的学术价值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描述性的法史学作为对历史原貌的发现和展示,它为解释性的法史研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再研究、再解释的素材,故而,其价值主要是学术性的(首先是资料性的);而解释性的法史学作为对历史意义的挖掘和创造,它为其他学科、甚至为社会实践提供可以直接接受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其价值主要是文化性的和社会性的,其研究成果具有更大的启发性、扩张性和辐射力,因而也远比前者更为其他学科所关注。但与此同时,描述性法史学的对象性研究及其在研究过程中对主观因素的排挤又使得其成果具有更多的原始性、客观性,从而更具有时空上的持久性;而解释性法史学的主体性研究则使得其成果带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个人色彩和时代性,从而也更面临着时空的严峻考验。
四、两派法史学者之差异与沟通
两类法史学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还会影响到各自的研究队伍,因为它们各自对研究者素质和学养的要求颇有不同,而这又多少会导致两派学者之间的种种风格差异。比如,描述性法史学首先要求其研究者具有扎实的史学功底、甚至受过严格的史学训练,它需要一种考据的功夫;而解释性的法史学则更要求其研究具有开阔的理论视野,甚至拥有多学科的学术背景,它需要一种思想的素质。因而,在较为通俗的意义上,从事前一研究的学者不妨称之为“考据派”,而从事后一研究的学者则可称作“理论派”(就当前而言更宜称作“文化派”)。与此相适应,尽管史学工作者有其共通的精神品格,但“考据派”无疑更需要甘于寂寞和孤独的学者风范,也更需要经受毅力和耐心的考验;而“理论派”则尤其需要勇于开拓和批判的人文精神,也尤其需要独立的立场和冷静的思索。同时,对学者本身而言,描述性的法史研究实际上是一个持续积累知识的“发现”过程,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将逐渐修炼成为知识渊博的学问家;而解释性的法史研究则不同,它更主要地是一个不断开掘智慧的“创造”进程,这一进程的深入终将使学者们更多地磨练成为睿智的理论家、甚至思想家。
面对这样的差异,学者们对学术道路的选择总是与其经历和学养密切相关,但更主要地还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学术情趣。一般而言,投身于描述性法史研究的学者大多执著于历史之“真”,他们对史料、古籍、以及“恢复”历史本来面目等等怀着猎奇或者探险般的浓厚兴致;而热心于解释性法史研究的学者则往往抱有更多的理论兴趣、甚或有强烈的现实关怀情结。此种学术趣味上的差异,加上各自研究路向之特定风格的影响,就势必导致两派学者的学术趋向亦常有大的不同。前一派学者将日益学术化、专门化,也大多会固守法史学的专业阵地,因而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但后一派学者则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其中相当一部分将随着其理论兴趣的发展和理论阅历的增长——解释性研究原本就是一种向多学科开放的理论探索——而走出最初的专业范围(至少不再局限于法史学)、迈向法理学等等其他理论研究领域,而这种不稳定性在许多坚定的描述性法史研究者看来多少有“背叛”师门之嫌。